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华经济研究院设置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为加强国内、国际及特定地区经济之研究,特设中华经济研究院 (以下简称本院) ,并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 本院为财团法人,其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 3 条 本院创立基金为新台币十亿元,除由中央政府及中美经济社会发展基金分年共捐助九亿元外,其余一亿元由工商界捐助之。 第 4 条 本院经费来源如左: 一创立基金运用之孳息。 二政府之捐助。 三受讬研究及提供服务之收入。 四国内外公私机构、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第 5 条 本院设董事会,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五人聘任,余选任。 第 6 条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长就业务有关人员聘任之。 选任董事,首届由行政院院长就经济学者专家及工商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任满或出缺时,由董事会选任之。 第 7 条 董事会置常务董事五人至七人,由董事互选之;置董事长一人,由常务董事互选之,任期与选任董事同,连选得连任。 第 8 条 本院置院长一人,副院长一或二人,由董事会聘任之。 院长受董事会之监督,综理院务;副院长襄理院务。 第 9 条 本院应于年度开始前拟定收支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具收支决算,均由董事会审查核定并报主管机关。 行政院应将前项预算送立法院,决算送监察院。 第 10 条 本院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订定之。 第 11 条 本院因情势变更,不能达到本条例设置目的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经董事会决议解散之;解散后依法处理。 第 12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