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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新闻局主管阐明国家政策,宣达政令、政绩,辅导与管理大众传播事业及发布国内外新闻等事项。 第 2 条 新闻局设左列各处、室,并得分科办事: 一国内新闻处。 二国际新闻处。 三出版事业处。 四电影事业处。 五广播电视事业处。 六资料编译处。 七视听资料处。 八综合计划处。 九联络室。 一○总务室。 第 3 条 国内新闻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国内新闻宣导工作之策划事项。 二各项政策、政令、政续之宣导执行事项。 三地方政府新闻宣导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四新闻事业之辅导事项。 五舆论公意之搜集、整理及分析事项。 六新闻联系、发布及安排记者采访等事项。 七电化宣导工作之策划及执行事项。 八政府公共关系业务之推行事项。 九记者因业务出国之审核及管理事项。 一○其他有关国内新闻宣导事项。 第 4 条 国际新闻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国际新闻传播工作之策划事项。 二驻外新闻机构工作之指挥、督导、考核事项。 三国际新闻传播工作之交流合作事项。 四国际展览之策划、参加及配合事项。 五有关我国之国际舆情与新闻电讯之研析及处理事项。 六对外宣扬国情之文字及视听资料统一运用事项。 七对外新闻传播机构工作之协调及辅导事项。 八其他有关国际新闻传播工作事项。 第 5 条 出版事业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出版事业之登记及管理事项。 二出版事业之辅导及奖助事项。 三出版品之登记及统计事项。 四国外出版品进口之审核事项。 五国内出版品出口之审核事项。 六有关出版事业之国际活动辅导事项。 七其他有关出版行政事项。 第 6 条 电影事业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电影事业、电影从业人员与其团体之辅导、管理及奖助事项。 二电影片供应之规划、分配事项。 三电影片之检查、取缔及准演执照之核发事项。 四有关电影片宣传品之审查、取缔事项。 五电影片检查标准之订定及解释事项。 六电影事业之调查及统计事项。 七有关电影事业之国际活动辅导事项。 八其他有关电影行政事项。 第 7 条 广播电视事业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广播电视事业、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与其团体之辅导、管理及奖助事项。 二广播电视节目及广告之审查、取缔事项。 三广播电视事业之调查及统计事项。 四广播电视事业之国际活动辅导事项。 五录影节目制作、发行事业之辅导及管理事项。 六有关录影节目之审查、取缔事项。 七其他有关广播电视行政事项。 第 8 条 资料编译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国际新闻舆论之研究、分析及编译事项。 二宣扬国情文字资料之搜集、整理、庋藏及提供事项。 三宣扬国情之中外文书刊编译及出版事项。 四政府重要文件之编译事项。 五国家元首及政府首长言论之编译事项。 六宣扬国情资料之发行事项。 七其他有关我国书刊资料之搜集、编译事项。 第 9 条 视听资料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纪录影片之企划、制作及供应事项。 二新闻影片、录影带、录音带之设计、制作、供应事项。 三新闻照片、资料照片、幻灯片之拍摄、搜集及供应等事项。 四有关国外电视、电影、广播机构来华制作节目之技术协助事项。 五对外视听资料交换事项。 六有关影片资料之搜集及供应事项。 七其他有关视听资料之制作供应事项。 第 10 条 综合计划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国内外新闻工作之综合规划设计事项。 二工作方针之研拟及施政计划之编订事项。 三施政计划及重要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项。 四业务检查及评估事项。 五有关敌情资料之搜集、研判、运用及处理事项。 六有关敌情资料之提供及编撰事项。 七其他有关综合规划、研考及敌情资料处理之事项。 第 11 条 联络室掌握左列事项: 一外国驻华新闻从业人员登记事项。 二外国驻华新闻从业人员联络事项。 三外国新闻从业人员来华访问之接待事项。 四驻华外籍人士新闻资料提供事项。 五其他有关联络及接待事项。 第 12 条 总务室掌理文书、机要、电务、印信、议事、庶务、出纳、财产管理、公文稽催及不属其他各处、室之事项。 第 13 条 新闻局置局长一人,职位比照第十四职等,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职员;副局长二人,职位列第十三或第十四职等,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 14 条 新闻局置参事五人,主任秘书一人,处长八人,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副处长八人,主任二人,专门委员十人至十二人,职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秘书六人至八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三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编译六人至八人,技正二人或三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职等;编审十人至十四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四人得列为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长三十一人至三十九人,专员三十至四十人,编辑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编导四人至六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七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科员四十一人至五十七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十九人得列第六人或第七职等;技佐十人至十四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三十人至三十八人,职位列第二至第五职等;书记三十一人至三十七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 15 条 新闻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规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6 条 新闻局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规定额内派充之。 第 17 条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一般行政管理、新闻行政、新闻报导、公共关系、法制、编辑、人事行政、社会教育行政、图书馆管理、文书、事务管理、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8 条 新闻局为编译各种外文书刊、制作视听资料及辅导广播电视业务,所需专门人才,得报准阅行政院聘用之。 第 19 条 新闻局于必要时,得报准行政院设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充任委员,均为无给职;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 20 条 新闻局视事实需要,得于国外适当地点设办事机构;其组织通则另订之。 第 21 条 新闻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 22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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