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确切明了各训练机构外出工作及有眷外住退除役官兵 (以下简称荣民) 生活情况,并便于联系照顾,增强雇主之信心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各训练机构,系指彰化就业训练中心、台南就业训练中心及花莲就业训练中心。 第 3 条 本办法联系访问之对象规定如左: 一外出参加社会生产荣民。 二有眷外住荣民。 三寄缺安置荣民。 第 4 条 各训练机构对前条所列荣民得作如左之编组: 一同一乡、镇、市区十人以下三人以上者编为一个小组,十人以上者每十人编为一个小组,并指定教育程度较高,服务热心,品行优良者一人为小组长。 二各小组应冠以地区名称与番号,如三重小组或台北第一小组、台北第二小组等。 三各小组长除应经常与本小组荣民联系外,并每半年举行小组联谊一次,藉以建立感情,相互照顾。 四各小组长对本小组荣民遇有意外事件发生时,应即报由所隶训练机构处理。 前项编组办法得先由市区开始实施,视其需要渐次扩及乡村。 第 5 条 各训练机构对外出参加社会生产,有眷外住及寄缺安置荣民,每年至少应派员实地个别访问一次,其作业方式规定如左: 一依地区小组分布情形,排定访问日程,事先通知被访问荣民,并遴派适当人员前往访问。 二访问方式与项目: (一) 直接访问荣民: 1 转达本会首长关怀之至意。 2 现在工作性质与每月报酬。 3 个人生活与体能状况。 4 情绪是否稳定,有无家庭负担。 5 家庭生活情形,有无家庭副业。 6 有无困难问题及建议或请求事项。 7 其他。 (二) 间接访问雇主: 1 表达本会感谢其对荣民之照顾。 2 工作是否胜任愉快,与每月工作报酬。 3 有无违纪情事。 4 有无请求协助解决事项。 5 其他。 第 6 条 访问人员访问时,态度须诚恳、和蔼、亲切,并不得接受任何招待。 第 7 条 访问人员每访问一人,应据实填报访问纪录表一份 (表式如附件 (一) ),文字应简明确实具体,不得空言搪塞,并应依照访问结果情形,提供适切之处理意见。 第 8 条 访问完毕,应由各训练机构召开检讨会议,并作如左之处理: 一无正当工作,生活无法维持或与雇主不能合作无法继续工作者,应即调回。 二有正当工作,但其收入难以维持生活者,专案报会维持半补给。 三工作收入足以维持最低生活者,应改为留缺停补。 四经二次访问无故避不见面者,查证属实后,应予除名。 五被访问人请求及建议事项,应尽速设法解决或婉为答复,如不能处理者,专案报会核办。 第 9 条 访问所需经费,应于访问前编列预算报会专案核拨。 第 10 条 每次访问完毕,应将下列资料报会核备: 一检讨会议纪录。 二访问纪录表。 三访问成果统计表。 (表式如附件 (二) ) 第 11 条 新竹就业讲习所健愈荣民外出外住之联系访问,得适用本办法办理。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