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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海地共和国间友好合作协定有关农业技术合作部分之换文(西元 1980 年 09 月 16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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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驻海地李大使南兴致海地外长萨乐孟照会译文
部长阁下:
玆奉告: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一日及十月十八日由本人与前任外长布鲁突斯换文延长效期二年之中海农技合作协定,将于一九八○年十月廿六日届满。 基于亟盼继续进行现存两国间此项合作,本人玆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建议将该项协定效期自一九八○年十月廿七日起续延两年,一俟收到阁下复照证实后即行生效。 本人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大使 李南兴 (签字) 一九八○年八月十九日于太子港
乙海地外长萨乐孟复驻海地李大使南兴照会译文
大使阁下:
关于中海农技合作协定自一九八○年十月廿七日起续延效期两年事,一九八○年八月十九日第 80/129 号函照会诵悉。玆覆告阁下:经农业天然资源暨农村发展部长之同意,海地政府原则接受该项协定效期自一九八○年十月廿七日起续延至一九八二年十月廿七日。 本人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海地外交部长 萨乐孟 (签字) 一九八○年九月十六日于太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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