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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总医院分院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总医院,为使患病退除官兵得以适时就近获得治疗起见,依本院组织规程第十条之规定,得于必要地区设置分院,其名称以所在地名。 第 2 条 分院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退除役官兵病患之诊断治疗事项。 二、关于一般病患之诊断治疗事项。 三、关于专业及医事人员之训练事项。 四、关于医学医务之研究发事项。 五、关于伤残重建事项。 第 3 条 分院收容量暂定为八○○张病床,并得视业务需要情形增堿之。 第 4 条 分院置院长,综理业务,置副院长襄助之。 第 5 条 分院医务方面,设左列各部、科: 一、内科部掌理内科各种疾病之治疗及体检事项,下分左列各科: (一) 一般内科 (二) 心脏病科 (三) 胸腔内科 (四) 肠胃病科 (五) 神经内科 (六) 新陈代谢病科 (七) 肾脏病科 (八) 血液病科 (九) 免疫过敏病科 (十) 传染病科 (十一) 体检科 (十二) 精神病科 二、外科部掌理外科各种疾病之治疗事项,下分左列各科: (一) 一般外科 (二) 胸腔外科 (三) 循环系外科 (四) 神经外科 (五) 骨科 (六) 麻醉科 (七) 泌尿外科 (八) 重建整形外科 (九) 大肠直肠外科 三、妇产科掌理妇、产、家庭计昼暨各种疾病之治疗事项。 四、小儿科掌理儿科各种疾病之治疗事项。 五、复健科掌理物理、职业、语言等治疗及职能鉴定与训练事项。 六、皮肤科掌理皮肤各种疾病之治疗事项。 七、牙科掌理牙齿各种疾病之治疗事项。 八、眼科掌理眼睛各种疾病之治疗事项。 九、耳鼻喉科掌理耳、鼻、喉各种疾病之治疗事项。 十、门诊部掌理门诊患者之治疗、体检、急诊及分院员工保健、公共卫生等事项,下分左列各室: (一) 急诊室 (二) 保健室 十一、放射线科掌理放射线检查、诊断事项。 十二、肿瘤治疗科掌理各种癌病之治疗事项。 十三、核医科掌理核子诊疗、放射制药、保健物理、医用核子装备之维护及有关训训研究发展事项。 十四、检验部掌理临床检验、血库业务等事项,下分左列各科库: (一) 生物化学科 (二) 细菌血清科 (三) 一般检验科 (四) 血库 十五、病理部当理组织切片诊断、病理解剖、细胞学诊断及有关病理研究等事项,下列左列各科: (一) 一般病理科 (二) 外科病理科 十六、药剂科掌理药品检验、制剂、调剂及药品之请领、保管、配发等事项。 十七、护理部掌理护理业务与护理人员训练及护理学之研究发展事项。 第 6 条 分院行政方面,设左列各室: 一、注册室掌理住院、病历及有关医务统计等事项。 二、营养室掌理食品供应、病患营养等事项。 三、补给室掌理经理物品、卫生器材之采购、保管、配发衣物涤等事项。 四、工务室掌理施工设计、管理等事项。 五、辅导室掌理辅导教育、生活指导、病患管理、文康福利及社会工作等事项。 六、秘书室掌理机要、文书、印信、图书及财产管理事务、出纳及不属其他各室职掌事项。 第 7 条 分院置左列人员,分掌各项业务 一、置部主任,部副主任、科、室、库主任、专科医师、总药师、技师、正工程司、护理督导、住院医师、药师、副技师、副工程司、帮工程 司、护士长、副护士长、护士、药剂员、技术员、工程员、营养员、 技术助理员、护理佐理员。 二、置室主任、秘书、专员、辅导员、编译、组员、办事员、雇员。 第 8 条 分院设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专员、组员、办事员、雇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业务。 第 9 条 分院会计室,置主任、稽核、组员、办事员、雇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业务。 第 10 条 分院人员之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行政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医院分院编制表
┌─┬────┬─────┬───┬──────┐ │区│职称│职等│员额│备考│ │分│││││ ├─┼────┼─────┼───┼──────┤ │技│院长│简任│一││ │├────┼─────┼───┼──────┤ ││副 院 长│简任│一││ │├────┼─────┼───┼──────┤ ││部 主 任│简任或荐任│六││ │├────┼─────┼───┼──────┤ ││部副主任│荐任或简任│四││ │├────┼─────┼───┼──────┤ ││科、室、│荐任或简任│四0││ ││库主任││││ │├────┼─────┼───┼──────┤ ││专科医师│荐任│九九│必要时得聘任│ │││││。│ │├────┼─────┼───┼──────┤ │术│总 药 师│荐任│二││ │├────┼─────┼───┼──────┤ ││技师│荐任│二二││ │├────┼─────┼───┼──────┤ ││正工程司│荐任│四││ │├────┼─────┼───┼──────┤ ││护理督导│荐任│五││ │├────┼─────┼───┼──────┤ ││住院医师│荐任或委任│一六八│一、必要时得│ │││││聘任。│ │││││二、内三分之│ │││││一得为实│ │││││习医师,│ │││││列聘用。│ ││││││ │├────┼─────┼───┼──────┤ ││药师│荐任或委任│一二││ │├────┼─────┼───┼──────┤ ││副 技 师│荐任或委任│六0││ │├────┼─────┼───┼──────┤ ││副工程司│荐任或委任│九││ │├────┼─────┼───┼──────┤ │人│帮工程司│委任或荐任│五││ │├────┼─────┼───┼──────┤ ││护 士 长│委任或荐任│二三││ │├────┼─────┼───┼──────┤ ││副护士长│委任│二七││ │├────┼─────┼───┼──────┤ ││护士│委任│三七七││ │├────┼─────┼───┼──────┤ ││药 剂 员│委任│四││ │├────┼─────┼───┼──────┤ ││技 术 员│委任│一二九││ │├────┼─────┼───┼──────┤ ││工 程 员│委任│五││ │├────┼─────┼───┼──────┤ ││营 养 员│委任│六││ │├────┼─────┼───┼──────┤ ││技术助理│委任或雇用│七八││ ││员││││ │├────┼─────┼───┼──────┤ ││护理佐理│委任或雇任│八八││ │员│员││││ ├─┼────┼─────┼───┼──────┤ │行│室 主 任│荐派│六│其中工务室主│ │││││任荐任。│ │├────┼─────┼───┼──────┤ ││秘书│荐派│三││ │├────┼─────┼───┼──────┤ │政│专员│荐派│七││ │├────┼─────┼───┼──────┤ ││辅 导 员│荐派│三││ │├────┼─────┼───┼──────┤ ││编译│荐派或委派│五││ │人├────┼─────┼───┼──────┤ ││组员│委派│四五│其中十五人得│ │││││荐派。│ │├────┼─────┼───┼──────┤ ││办 事 员│委派│一四││ │├────┼─────┼───┼──────┤ │员│雇员│雇用│一九││ ├─┼────┼─────┼───┼──────┤ │人│主任│荐派│一││ │├────┼─────┼───┼──────┤ ││副 主 任│荐派│一│办理人事查核│ │││││业务。│ │├────┼─────┼───┼──────┤ ││专员│荐派│四│其中一人办理│ │││││人事查核业务│ │││││。│ │├────┼─────┼───┼──────┤ │事│组员│委派│五│一、其中一人│ │││││办理人事│ │││││查核业务│ │││││。│ │││││二、其中二人│ │││││得荐派。│ │├────┼─────┼───┼──────┤ ││办 事 员│委派│一││ │├────┼─────┼───┼──────┤ │室│雇员│雇用│一││ ├─┼────┼─────┼───┼──────┤ │会│会计主任│荐派│一││ │├────┼─────┼───┼──────┤ ││稽核│荐派或委派│三││ │├────┼─────┼───┼──────┤ │计│组员│委派│三│其中一人得荐│ │││││派。│ │├────┼─────┼───┼──────┤ ││办 事 员│委派│二││ │室├────┼─────┼───┼──────┤ ││雇员│雇用│二││ ├─┼────┼─────┼───┼──────┤ ││合│计│一、三││ ││││0一││ ├─┼────┴─────┴───┴──────┤ │附│分院编配技工一二八人、工友二七一人,共三九│ │记│九人。│ └─┴─────────────────────┘
第 11 条 分院各级职员应按实际业务需要,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经本院核转辅导会核准遴用之。 第 12 条 分院各级职员之遴用,除技术专业人员如退除役官兵中无适当人选,得另行遴派外,其余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3 条 分院因业务需要,得聘用专家三至五人为专业顾问。 第 14 条 分院注册、营养、补给、工给、工务、辅导、秘书、人事、会计室得视业务需要分股办事,股长就现职人员择优派兼之。 第 15 条 分院办事要点另定之。 第 16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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