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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中国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船公司) 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2 条 中船公司对左列事项,应报请经济部核转、核定、核备或备查。 一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组织规程之核定。 二资本额之调整及转投资之核转。 三派驻国外常设机构之设立与撤销之核转。 四长、中程计划之核转。 五年度计划之核定。 六计划型资本支出预算及列管追纵之核转或核定。 七重大资本支出计划预算之变更 (计划之撤销或整个变更) 之核转。 八年度营业预决算之核转。 九五年以上国内借款,其金额超过新台币一亿五千万元及发行公司债之核定。 一○一年以上之国外借款之核转。 一一土地房屋及主要机器设备之变卖或交换之核定。 一二董事长及总经理薪给标准之核定。 一三年度计划及预算分期实施计划,收支估计表、业务、会计、人事、及工程进度等月报表之备查。 一四公司组织规程、人事规章、财务会计规章、及采购营建规章之核备。 一五年度经营绩效考核之核转。 上列事项,依法应分送有关机关者,由中船公司迳行办理。 第 3 条 中船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之任免,由经济部报请行政院核定后,依规定程序办理,并得由经济部遴选专家担任董事。 第 4 条 左列事项由董事会决议之: 一资本额调整及转投资之拟定。 二公司组织规程之核定。 三长、中程计划及年度计划之核转。 四年度营业预决算之审定及核转。 五计划型资本支出预算之审定及核转。 六产品销售呆帐转销之核定,并征得审计部同意。 七盈余分配之拟定。 八五年以上长期借款,其金额超过新台币一亿五千万元及发行公司债之核转。 九期限不足五年之国内借款其金额不足新台币一亿五千万元之核定。 一○一年以上国外借款之核转。 一一土地、房屋及主要机器设备之变卖或交换之核转。 一二超过董事会所订金额之营缮工程及购置财物之审议。 一三重要章则及契约之核转或核定。 一四一级主管以上人员聘解之核定。 一五从业人员待遇标准之核转及公司福利措施之核定。 第 5 条 左列事项由监察人执行之。 一审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 二查核公司帐册及文件。 三董事会决议请监察人办理之事项。 第 6 条 中船公司应编制年度预算及决算依法定程序送审。 第 7 条 中船公司营缮工程购置财物及出售产品,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常购置原料、物料及出售产品,由中船公司订定管理办法办理之。 二建厂及扩建计划之营缮工程及国内外采购,经由中船公司编订计划,报请经济部核转行政院专案核定,送请审计部同意后,得由中船公司分项慎选合格厂商,并视实际需要,决定以招标、比价或议价方式办理。其有关契约及验收,由中船公司董事会另订办法监察办理之。 三建厂及扩建计划以外之营缮工程及国内外采购,超过稽察一定金额,其有技术要求,或特殊工程及采购不能公告招标者,得由中船公司逐案叙明理由,迳行送请审计部同意后,以比价或议价方式办理之。 第 8 条 中船公司原料、财物之采购及工程之营缮,应在询价单及合约中载明不取折扣之条款,并严格禁止从业人员接受来往厂商任何折扣、邀宴或馈赠。 如因特殊情形价款中包含折扣、折让或其他类似项目者,由中船公司作为该价款之冲减。工程及设备合约,如供应厂商提供训练服务者,应在合约中明订之。 第 9 条 中船公司之副总经理及以下之从业人员采用聘雇制度,不具公务员身份。 第 10 条 中船公司所需延聘各级人员,由公司自行遴用,或委讬有关机关代为遴选。 第 11 条 中船公司从业人员之进退、训练、升迁及奖惩等,应依据机动、公开及增进效率之精神,厘订适切可行之人事管理规章,报请经济部备查。 第 12 条 中船公司从业人员之待遇,应采职务责任给与制度,参照薪资市况,公司财务状况,订定合理薪资标准,并得实施奖金制度,分别研订薪资管理及生产奖金办法报请经济部核定。 第 13 条 中船公司承接造船、修船、得依国际造修船惯例支付佣金。 第 14 条 本办法施行细则由经济部订定,报请行政院备查。 第 15 条 本办法自行政院核定日起试行三年,期满由经济部检讨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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