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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以上学校侨生假期课业补习班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为加强侨生课业辅导,提高侨生学业程度,专科以上学校 (以下简称各校) ,应利用假期举办侨生课业补习班。 第 2 条 必修科目不及格需重读或因转学或转系需补修转入学系 (科) 基础科目之侨生,始准参加假期侨生课业补习班补习。 第 3 条 各校每学年举办侨生课业补习班以两期为限,寒暑假各举办一期,或暑假各举办两期。 第 4 条 侨生以每期补习二至三科为原则,最多不得超过十学分;应届毕业侨生得酌增加补习一科四学分。 第 5 条 凡申请同一科目补习之侨生满十名即可开班,每一班人数以十人至四十人为原则。情形特殊者,不足十名亦得开班。 第 6 条 因侨生人数过少,无法自行开班之学校,得商请他校同意后,接收须补习之侨生参加性质相同之科目补习。 第 7 条 除考试时间外,每一学分至少授课十六小时,实习 (验) 一学分至少授课三十二小时。 第 8 条 假期侨生课业补习班其成绩处理规定如左: 一凡补习成绩及格者,应予承认并列入学期成绩表内。不及格者,不予登记。 二补习班考试成绩以一百分为满分,以六十分为及格。 第 9 条 应届毕 (结) 业生缺修学分合于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参加假期侨生课业补习班补习成绩及格者,准予列入该学年度毕 (结) 业。 第 10 条 参加假期侨生课业补习班补习之侨生,应缴交之学杂费按学分计算。其标准比照夜间部规定办理。各校所收补习费用,如有不敷钟点费之开支得请教育部核实补助。 第 11 条 各校举办假期侨生课业补习班,得函请本部酌予补助行政费用。 第 12 条 各校举办假期侨生课业补习班,应拟订实施计划 (含开设补习科目,各科参加侨生人数,任课教师每周授课时数等) 于开班前报部核备,其实施情形,应于补习结束后报部备查。 第 1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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