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经济部为配合经济建设需要,综合策划全国能源供需,促进能源研究发展及有效利用,在未成立法定组织前,先在经济部设立能源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综理会务,由经济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十至二十人,由经济部部长聘兼任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主持会务。 第 3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本会会务,并置副执行秘书一人襄助之,由有关机关人员调兼或调用之。 第 4 条 本会设左列各组: 一第一组。 二第二组。 三第三组。 四第四组。 第 5 条 第一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能源政策之拟订及修正研议事项。 二能源政策执行之协调、追踪及考核事项。 三综合能源之近、中、长程计划之编订及修正研议事项。 四能源法规之拟订及修正研议事项。 五能源价格及税捐之研议事项。 六能源探勘、开发、生产、运储、转换、分配及利用之研议事项。 七能源供需预测之研究及分析事项。 八能源供应不足时期能源储存及分配计划之研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能源规划之研究及评估事项。 第 6 条 第二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替代能源研究发展计划之研议事项。 二替代能源新技术之引进及评核事项。 三能源利用技术之研究、改进及研议事项。 四能源利用技术之协助、服务及推广事项。 五节约能源新技术及设备引进之研议事项。 六节约能源技术人员之培训事项。 七节约能源知识及方法之宣导事项。 八能源对环境污染防治方法与技术之研究事项。 九其他有关能源技术之研议及评估事项。 第 7 条 第三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国内外各类能源资料及情报之搜集、编译、整理、统计及分析事项。 二能源资讯系统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三能源供需调查计划之拟订及执行事项。 四能源研究报告及刊物之编印及发行事项。 五能源统计资料统一发布及能源专用名词之统一及解释事项。 六国际能源资料之交换与合作事项。 七能源资料、图书及期刊之订购及管理事项。 八其他有关能源资料之研议事项。 第 8 条 第四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本会施政方针及工作计划之汇编事项。 二国内外能源活动之连系安排。 三新闻发布事项。 四文稿之初核、译述及机与文件之处理。 五议事、文书收发、缮校、稽催及档案管理与印信典守事项。 六金钱出纳、财产管理、物品采购等事项。 七厅舍修缮维护及工友管理事项。 八不属其他各组之事项。 第 9 条 本会为应业务需要得聘兼顾问及研究人员若干人,均为无给职,办理有关技术、经济、法律及其他重要问题之分析研究事项。 第 10 条 本会置组长四人,视导、秘书、科长、工程师、管理师、工程员、管理员共四十二人,各组得分科办事。另人事及会计各置主办一人,如因业务需要佐理人员应就本会员额拨充之,以上所需工作人员就所定员额向内有关机构调兼或调用之。 第 11 条 本会人员之任免,依权责划分之规定办理。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12 条 本规程自六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