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华民国财政部赋税署与新加坡共和国财政部内地税署关于互免空运事业所得税换函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甲新加坡财政部内地税署徐署长来照 (译文)
迳启者:
贵我双方近经通信,并经友好方式讨论,有关贵我两国航空公司之所得税、营业税、及未来可能发生与所得税及营业税性质相同之税课,按互惠待遇处理之事宜。 本人玆正式函请贵署长同意,双方相互对贵我两国航空公司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营运国际运输业务所获得之收入,放弃征收上述各项税捐。 本人并请阁下惠允确认,本协定得经任何一方通知他方终止其效力。 惟如系在六月三十日以前通知,本协定对于各该航空司于次一年一月一日起之收入停止效力。 此致
中华民国财政部赋税署署长 金唯信 新加坡财政部内地税署署长 徐籍光 (签字) 中华民国六十八年九月十八日
乙中华民国财政部赋税署署长金唯信覆新加坡财政部内地税署署长徐籍光照会 (译文)
迳启者,接准一九七九年九月十八日大函,关于贵我双方讨论按互惠原则,处理贵我两国航空公司之所得税、营业税或将来发生之与所得税或营业税性质相同之任何课税各节均敬悉。 玆正式同意贵方之建议,双方对贵我两国航空公司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因经营国际航空运输而发生之收入,相互放弃课征前述之税课。 本人并证实,本协定得于经任何一方通知后中止其效力。惟如通知系在六月三十日以前提出,应自通知后次年一月一日起对双方航空公司之收入,终止其效力。 本人并向贵署长致诚挚之问候。 此致
新加坡共和国财政部内地税署 徐署长藉光 中华民国财政部 金唯信 (签字) 赋税署长 中华民国六十八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