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条例依行政院主计处组织法第十九条制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主计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掌理左列事项: 一各机关申请设置电子计算机之审核事项。 二各机关使用电子计算机效率之查核事项。 三各机关电子计算机作业设备相互支援之辅导及协调事项。 四各机关电子计算机作业有关人员之训练事项。 五共同性程式之设计及研究发展事项。 六岁计、会计、统计资料之处理事项。 七电子计算机与登录设备之管理及操作事项。 八电子计算机、系统程式之建立及更新事项。 九作业程序之研订事项。 一○各种资料档与报表、原始凭证之管理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电子处理事项。 第 3 条 本中心设四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中心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事务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 5 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职等,综理本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辅助主任处理本中心业务。 第 6 条 本中心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四人,高级分析师二人或三人,职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秘书一人或二人,分析师七人至九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管理师六人至八人,设计师十八人至三十二人,职位均列第五至第八职等;助理设计师四人至六人,助理管理师八人至十二人,设计员七人至十一人,管理员六人至八人,职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科员三人至五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六人至八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 7 条 本中心设人事室,置主住、副主任各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本中心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二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第五条至第七条所定各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电子计算机、电力工程、电讯工程、统计、企业管理、商业行政、工业工程、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会计、文书、事务管理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9 条 本中心得视业务需要,雇用资料员及校核员各若干人。 第 10 条 本中心为业务需要,得聘请国内外电子计算机专家为顾问。 第 11 条 本中心为应技术研究发展与业务需要,得约聘研究员三人至六人。 第 12 条 本中心办事细则,由本中心拟订,报请行政院主计处核定之。 第 13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