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名称:中、沙医疗合作计划。 时间:一九七九年四月六日。 地点:中华民国台北市 甲方:沙乌地阿拉伯王国卫生部。 乙方:中华民国行政院卫生署。 一双方同意基于政府间之合作关系建立医疗合作计划,在长期、继续性之合作计划,在长期、继续性之合作下,乙方将选派医事人员协助甲方办理医疗服务。 二乙方将派遣一个十人之“医院管理顾问团”协助甲方规划新医院启用事宜,其人员包括一位医院行政管理专家、数名高级医师及护士、医事技术人员、医院维护人员等。 (一) 赴沙日期–一九七九年五月底以前。 (二) 在沙国服务期间为六个月。 (三) 薪资、交通费及膳宿费如下: 1 由甲方供给往返机票及沙国境内之交通费用。 2 膳宿由甲方供给。 3 甲方将一次总付沙币七十万元给乙方,作为此十人顾问团六个月之薪资。 三在计划期开始之初,乙方将供给甲方下列现职医事人员: (一) 人数: 1 四十名医师 (其中牙医师最多不超过四名) 。 2 二百名护士 (将分两梯次派遣,间隔三个月) 。 3 二十名医事技术人员。 4 两名药师及数名助理药剂人员。 5 医院维护人员,其名额将视情况再予协商。 6 以上乙方所提供人员必需具备最佳素质和良好品格。 (二) 资格评定与认可: 1 医师: (1) 专科医师必需在政府核准之教学医院受过至少四年之住院医师训练。 (2) 专科医师之薪资按医学博士之标准付给。 (参见医师及牙医师薪水核定表第四项) 。 (3) 非专科医师之薪资,除另有学位者外,按医学士标准付给。 (参见医师及牙医师薪水核定表第一项) 。 2 医师以外之医事人员: 依据其学历证件认定其资格。 (三) 甲方提供乙方在沙服务人员带家俱之宿舍: 1 单身宿舍。 2 眷属宿舍–护士除外。 (四) 本项计划,甲方负担乙方两名经理人员及两名厨师之薪资,其薪资按医师以外之医事人员薪水核定表付给。 (五) 甲方每年付给乙方沙币十二万元,作为人员遴选及训练之费用。 (六) 赴沙国服务日期再由医院管理顾问团与沙国卫生部洽商。 五协议和契约: (一) 如必要的话,甲乙双方将签订官方协议书。 (二) 如需要,可签订甲方与乙方人员之个人契约。 中华民国行政院卫生署署长 王金茂 (签字) 沙乌地阿拉伯王国卫生部长 吉札意立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