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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行政院为继续维持并推展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各种关系,特设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之任务为负责处理及协调中华民与美国间一切有关事宜。 第 3 条 本会置委员三人,由行政院长指派,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综理会务。 第 4 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执行会务。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置副秘书长一至二人,承主任委员之命襄助秘书长执行会务。 第 5 条 本会设业务及行政两组,各置组长一人,组员若干人,分别处理各组事务。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置专门委员若干人,负责本会研究设计工作。 第 6 条 本会为推展会务之需要,得由主任委员遴聘顾问若干人。 第 7 条 本会在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设驻美办事处,并得视会务需要在美国其他城市设分处,其组织另定之。 第 8 条 本会所需人员得向各机关借调或另行延揽。 第 9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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