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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海地共和国间友好合作协定有关农业技术合作部分之换文(西元 1978 年 10 月 18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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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驻海地共和国李大使南兴六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致海地共和国外交暨信仰部长布鲁突斯函译文
部长阁下:
为实施中华民国与海地共和国一九七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签订之友好合作协定,于一九七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签署,六月三十日换文,并先后于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六日及十五日以及一九七六年十月四日及十九日换文各延长效期二年之农业部门技术合作协定效期将于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届满。 为希望继续现存于两国间此一合作关系,玆谨以中华民国政府名义建议上述协定效期再度延长二年,并于接得阁下证实同意后一九七八年十月廿七日起生效。 本大使顺向贵部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李南兴 (签字) 公历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一日
乙海地共和国外交暨信迎部长布鲁突斯六十七年十月十八日复中华民国驻海地共和国李大使南兴函译文
大使阁下:
关于建议将补充中华民国政府与海地政府一九七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所 签友好合作协定之农业技术合作协定效期再度延长二年事,贵大使本 年八月十一日第 78/0145号函敬悉。 依照农业天然资源暨农村发展部之建议,本人玆复告海地政府接受上 述协定延期,并以此项换文为证明。 本部长顺向贵大使申致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长布鲁突斯 (签字) 公历一九七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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