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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美国驻华大使馆时代办浦为廉致我国外交部长沈昌焕照会 (中译文)
查设立美国海军第二医学院研究所 (以下简称第二海医所) 事,前经中华民国政府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一九五五年十月十四日换文达成协定,并于一九七五年十月十四日换文予以延展。
美国政府了解:本协定各项办法,除非经双方同意延展,或因该第二海医所之研究计划为美国政府所放弃,或经双方同意而终止,其有效期间自一九七八年十月十四日起延展一年。
美国政府接准阁下代表中华民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之照会时,即认为本会及阁下复照构成两国政府间之协定。
本代办顺向贵部长重申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沈部长昌焕阁下
临时代办浦为廉 (签字)
一九七八年十月三日于台北
乙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沈昌焕致美国驻华大使安克志照会
接准
贵大使馆代办本年十月三日第四三六号照会内开:
“查设立美国海军第二医学研究所 (以下简称第二海医所) 事。前经中华民国政府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一九五五年十月十四日换文达成协定,并于一九七五年十月十四日换文予以延展。
“美国政府了解:本协定各项办法,除非经双方同意延展,或因该第二海医所之研究计划为美国政府所放弃,或经双方同意而终止,其有照期间自一九七八年十月十四日起延展一年。
“美国政府于接准阁下代表中华民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之照会时,即认为本照会及阁下复照构成两国政府间之协定。”等由。
本部长玆代表本国政府接受贵大使馆来照所提建议,并证实此两照会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之协定。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申崇高之敬意。
此致
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民国大使安克志阁下
沈昌焕 (签字)
中华民国六十七年十月十四日于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