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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无军籍女性军训教官任用退休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办法所称无军籍女性军训教官,系指曾受国防部核准之军事学校各班队毕业,具有少尉以上之军职经历,未经任官或任官后退伍之女性军训教官而言。 第 2 条 无军籍女性军训教官必须参加甄试与训练经考核合格方得任用。 第 3 条 无军籍女性军训教官必须具有军公教人员二人之保证,其保证书格式如附表。 第 4 条 无军籍女性军训教官于服务期间,有“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军训人员奖惩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事迹之一,或当年考绩列入丁等者,得随时免除其军训教官职务。 第 5 条 无军籍女性军训教官于服务期间,得比照现役军训教官办理晋升,比照阶级支薪,惟除大专院校主任教官 (含暂代) 得晋升上校阶级支薪以外,其余大专院校非主任教官及高级中等学校主任教官等之晋升,均限于比照中校以下。 第 6 条 无军籍女性军训教官之任用、待遇、职责与考绩,概依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有军籍女性军训教官之规定办理。 第 7 条 现任公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无军籍女性军训教官,年满四十五岁,或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职务者,应即办理退休,其退休给与,依其服务年资,比照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办理。 已退职之无军籍女性军训教官,而合于前项退休之规定者,得依本办法改办退休。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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