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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所属各办事处组织通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通则依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组织条例第五条之一之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所属各办事处 (以下简称各办事处) 掌理各该区内之左列事项: 一农、林、渔、畜、矿及工业产制品等出口申请案件之审核与发证事项。 二物资进口申请案件之审核与发证事项。 三华侨及外国人投资案件输入商品之监督与审核事项。 四外销商品品质、包装等有关问题研究改进之拟议事项。 五外销商品标准及检验之研究与拟议事项。 六商情资料之搜集与递报事项。 七其他有关国际贸易事项。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项,依行政院核定之审核准则审核之。 第 3 条 各办事处视业务繁简,分为一、二等,其设立、等次,由经济部国际易局报请经济部核转行政院核定之。 各办事处应标明各该所在地或区域之名称。 第 4 条 各办事处设二科或三科,分掌第二条各款所列事项。 第 5 条 各办事处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庶务、出纳及不属其他各科事项。 第 6 条 各办事处置处长一人,职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 7 条 一等办事处置秘书一人,科长三人,专员二人至四人,编译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二人或三人,科员十人至十二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员三人至五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八人至十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书记五人至七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 8 条 二等办事处置秘书一人,科长二人,专员二人,编译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一人或二人,科员七人至十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员三人或四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六人至九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书记三人至五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 9 条 各办事处置会计员一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各办事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前二项所需佐理人员,应就第七条、第八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商业行政、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文书、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1 条 各办事处办事细则,由各办事处拟订,报请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核定之。 第 12 条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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