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据国民大会组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国民大会置秘书长一人,承主席团之命,处理全会事务,副秘书长二人襄助之。 第 3 条 秘书处置处长一人,副处长一至三人,均简任。承秘书长之命,副秘书长之指导,处理处务。 第 4 条 秘书处置秘书七至九人,简任。承秘书长之命,副秘书长、处长之督导,办理机要文件及交办事项。 第 5 条 秘书处按事务之需要,分设议事、资料、文书、总务各组,分科办事,并设公共关系室,其职掌如左: 一关于议程编拟、会议纪录、会场事务及关系文书编印事项。 二关于图书资料搜集管理编纂事项。 三关于文书撰拟、收发、分配、缮印、档案管理、印信典守事项。 四关于出纳、庶务、管理、医疗及服务事项。 五关于新闻发布及联络接待事项。 第 6 条 秘书处置组长 (主任) 五人,简任,掌理各组 (室) 事务;副组长 (副主任) 五至十人,简任或荐任,协助组长 (主任) 处理各组 (室) 事务;专门委员六至九人,编纂二人,均简任;科长十至十三人,专员十至十四人,均荐任;速记员一至四人,荐任或委任;科员三十一至三十七人,其中十人为荐任,其余为委任;办事员五至十五人,委任;并得酌用雇员若干人。 第 7 条 秘书处设人事组及会计组,分科办事,依法律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保险、福利、人事查核、保防、岁计、会计、统计等事项。 人事组置组长一人,简任,副组长一至二人,简任或荐任;科长五人,专员五人,均荐任;科员六人,其中二人荐任,其余委任;办事员一人,委任;其所需雇员,就本规程所定雇员名额中分配之。 会计组置组长一人,简任;副组长一人,简任或荐任;科长三人,专员三人,均荐任;科员六人,其中二人荐任,其余委任;办事员一人,委任;其所需雇员,就本规程所定雇员名额中分配之。 第 8 条 秘书处设医务室,置主任一人,医师若干人,均聘用。药剂师二人,荐任或荐派;检验员二人,护士长一人,护士三人,委任或委派;办事员二人,委任;其所需雇员,就本规程所定雇员名额中分配之。办理国民大会代表及眷属,秘书处员工及眷属之疾病治疗,健康指导事项。 第 9 条 秘书处员额编制表另订之。 第 10 条 大会期间,增设招待处、警卫处、分组分科,警卫处另设警卫部队指挥部及勤务队。秘书处增设新闻组、布置组,另视实际需要,得设秘书长办公室,业务检查室,其处务规程另订之。 第 11 条 大会期间之警卫员兵及警卫上所需之器材,均由宪警机关调拨之。 第 12 条 大会期间工作人员除原有编制外,以向有关机关调用为原则。于大会集会后任务终了时仍回原机关。 第 13 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呈请主席团修正之。 第 14 条 本规程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