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总统副总统选举时,有关投票及开票事宜,除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2 二投票监察员与开票监察员人选,由主席团按各单位代表抽签决定,以每单位各一人为原则。 (如该单位仅有代表一人时,则不必抽签,即 定为投票监察员。) 3 三投票时,就大会会场内分设发票处四所、圈票处二所,并分置投票匦八个,均依次编号。 4 四投票监察员分为四组,其职务分配由主席团抽签决定如左: 第一组:监察发票处,每处三人,于投票开始前向主席团领取选举票,查点数目,监督发票员分发选票。投票完毕后,查点发出数目及用余票数,报告主席团。前项发票员,由大会秘书处配置,受投票监察员之指挥监督,办理有关发票事宜。 第二组:监察投票匦,每处一人,于投票开始前当众开验票匦,并加封锁,投票完毕后再加封条。 第三组:维持投票秩序,并监察投票程序有无疏略及违法情事,依会场席次分区,每区一人。 第四组:在会场外巡回监察,维持秩序。 5 五投票时,出席代表依席次先后依次往发票处,凭代表出席证及签到收件片领取选举票,发票处应在代表出席证上加盖“选举总统”或“选 举副总统”字样。 6 六代表领取选举票后,即往圈票处就选举票上所列之各候选人中,以无记名投票法,圈选一名,并亲自投入票匦。 7 七代表投票完竣后,退至休息室休息,俟开票时再行入场。 8 八后到代表,由场外巡回监察引导在休息室等候,俟全部投票完竣后,始行投票。 9 九投票监察员俟全部投票完竣后,再行投票。 10 一○投票完毕时间,由大会主席宣布之。 11 一一代表在投票完毕后始到场者,以弃权论。 12 一二开票时间,在投票完毕后,休息廿分钟开始,并按铃为号。 13 一三开票地点,设在主席台上,公开进行开票。 14 一四开票监察员,分为六组,其职务分配,由主席团抽签决定如左: 第一组四人,于开票前当众验明票匦封识,依次启封取票,并检查选举票数目后,点交第二组。 第二组六人,查验选举票有无废票,并将有效选举票点交第三组唱票。 第三组二人,监察唱票。 第四组四人,监察记票员记录各候选人所得票数。 第五组二人,监察整理复核各候选人得票总数。 第六组八人,分区维持开票时会场秩序,并监察开票程序有无疏略及违法情事。 各组所需管理员、唱票记票员等,由大会秘书处配备,受开票监察员之指挥监督,分办有关开票事宜。 15 一五开票监察员于开票时,对于选举票作废之认定,应由前条第二组开票监察员共同决定认定后,当众宣布。 前项废票认定之标准如左: 不用大会发给之选举票者。 未加圈选者。 圈选两名或两名以上者。 不圈在候选人姓氏上端,致不能确定被选举人者。 记入其他文字或符号者。 圈后加以涂改。 16 一六开票完毕后,由第一至第四组开票监察员,会同将开票情形及左列各项记录,造具报告书送交大会主席团。 投票总额。 废票总额。 各候选人之得票数额。 17 一七投票监察员、开票监察员及有关开票人员,均佩带标识。 18 一八本办法由国民大会主席团通过,报告大会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