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经济部为办理国际贸易业务,设国际贸易局。 第 2 条 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农、林、渔、畜、矿及工业产制品等出口申请案之审核与发证事项。 二物资进口申请案之审核与发证事项。 三华侨及外国人投资案件输入商品之监督与审核事项。 四年度出进口贸易策划事项。 五外销商品品质、包装等有关问题之研究、改进事项。 六外销商品标准及检验之研究与建议事项。 七出进口贸易商、代理商及其他出进口厂商有关贸易之管理事项。 八国际市场之调查、分析事项。 九国际贸易之研究发展事项。 一○其他有关国际贸易事项。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审核准则,由行政院定之。 第 3 条 本局设五组,分掌前条各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总务、文书、出纳、议事等事项 第 5 条 本局设货品分类委员会,掌理出进口货品分类之审订事项。 第 6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务;其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 7 条 本局置组长五人,职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副组长五人,职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主任一人,职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五人至七人,职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秘书五人至十一人,稽核十人至十八人,技正五人至十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各职称中之五人均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长十五至二十一人,编译三人至七人,专员二十二人至三十六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六人至十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四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科员四十七人至六十七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二十一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二十八人至三十五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书记十五人至二十五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 8 条 本局设人事室、会计室及统计室,各置主任一人,其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第六条至第八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商业行政、一般行政管理、稽核、人事行政、文书、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0 条 本局对外公文,以经济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令应行转饬事项。 二依照部令所定办法,督率进行事项。 三曾经呈部核准事项。 第 11 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呈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 12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