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司法院及所属司法人员之服制,检察官、律师服制条例,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司法人员,系指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行政法院院长、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 第 3 条 前条司法人员之服式如左: 一罩袍式如附图一、二,蓝青色围花与黑色素面绸缎剪接,长至膝下一十五公分,前中心开襟。白色中式立领,与罩袍一起缝合固定。上缀黑色丝质领结。 二帽式如附图三,高帽身,方帽顶,帽角对正前后左右中心,以黑色丝绸制作,帽身前中心订国徽,并于国徽水平处加饰蓝条。 三内着男罩袍内着日常白色衬衫,深色西裤。女罩袍内着素色旗袍,长度不得超过罩袍下襬。 四鞋黑色素面。男跟高不超过三公分。女小圆头跟高五公分,限径粗二点五公分。 第 4 条 本规则所定制服,其质料以国产为限。 第 5 条 本规则所定制服,其服用时间如左: 一开庭审理案件时。 二参加本国或外国大典及宴会时。 三领受勋章或参加其典礼时。 四依法任监誓人时。 五出席国际会议时,依例应着制服时。 六其他重要正式会议有必要之情形时。 第 6 条 最高法院推事、行政院评事、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及书记官之服制,适用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律师服制条例之规定。 第 7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