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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邮政局与南非共和国邮政局互换邮政包裹协定(中译本)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第一条通则 一除与本协定规定抵触者外,万国邮政联盟现行邮政包裹协定及其施行细则之规定,适用于两国互换邮政包裹。 二施行本协定之细则办法由订约双方另行协商决定之。 第二条包裹清单之登列包裹清单之登列,另行协商决定之。但保价,改寄及无法投递包裹应逐件详细登列。 第三条尺寸、重量及保价金额之限制尺寸与重量之限制及保价包裹最高保价金额由订约双方随时协议订定之。 第四条包裹邮袋重量之限制每一邮袋及其所装包裹,重量以三十六公斤为限。 第五条包裹种类 除经订约双方另行协议外,双方不互换“快递”“代收货价”“脆弱”及“过大”包裹。 第六条责任 订约双方原则上对于非保价包裹遇有遗失,被窃及破损时,均不负补偿责任。但对于非保价包裹之查询仍应受理。 第七条收件回执与装船通知单 寄件人不得索取收件回执及装船通知单。但订约双方得于日后协议开办此两项业务。 第八条无法投递包裹 一寄件人交寄包裹时得指定包裹无法按照所书地址投递时处理办法。但仅得就 (一) 退回寄件人 (二) 将包裹抛弃 (三) 向寄达国之另一地址或另一收件人投递等三项,择一指定。其他指定事项,概不受理。 二寄件人应将指定事项标注于包裹发递单适当位置,并书写包裹之上。 指定事项之文字如次:“如无法按照所书地址投递时,将包裹由航空/水陆退回寄件人”“如无法按照所书地址投递时,将包裹抛弃”“如无法按照所书地址投递时,请向………投递”。 三如无明白指定抛弃,包裹经按原址投递,其经提供另一地址者,按另一地址投递,均无法投递时,应不经事先通知迳退寄人,费用由寄件人负担。 四保价包裹之收件人他往第三国,原寄达国无法转寄时,应迳退原寄国,费用由寄件人负担。 第九条结帐 帐目造具与清结之期间与条件,由订约双方协议订定之。 第十条本协定之生效日期与有效期间 本协定 (一) 生效日期由订约双方协议决定之。 (二) 除经双方同意修订或于六个月前以挂号寄发书面通知废止外,继续有效。 本协定以英文造具二份。 一九七七年一月十一日签订于开普敦 代表南非共和国邮政 莱佛 (签字) 邮政总局局长 见证 见证 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签订于台北 代表中华民国邮政 王叔朋 (签字) 邮政总局局长 见证 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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