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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空中教学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程依据公立补习学校空中教学实验办法第二条修订之。 第 2 条 教育部空中教学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之任务如下: 一有关实验空中教学之策划、协调、及督导实施事项。 二有关各校办理空中教学事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三有关空中教学实验成效之检讨、研究、改进事项。 四有关办理空中教学之电视台,广播台与各校间之协调事项。 五有关空中教学经费收支分配及审核事项。 六其他有关空中教学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次长兼任,委员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委员一人兼执行秘书,由社教司司长兼任,均由部长聘任之。 第 4 条 本会得分组办事,置工作人员若干人,由部长指派有关人员兼任之。 第 5 条 本会设顾问若干人,由部长聘任,负责专案研究事项,并得列席委员会议,提供意见或备谘询。 第 6 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召开临时会议。 第 7 条 本会委员及顾问均为无给职。 第 8 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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