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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中华民国驻海地和共国李大使南兴六十五年十月四日致海地共和国外交暨信仰部长布鲁突斯 (EDNER BRUTUS) 函译文
部长阁下:
为实施中华民国与海地共和国一九七一年八月卅一日签订之友好合作协定,于一九七二年五月卅一日签署六月卅日换文,并于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六日及十五日换文延长效期二年之农业部门技术合作协定效期将于一九七六年十月廿六日届满。
依据本人与农业天然资源农村发展部长雷伟业阁下 REMILLOT LEVEI-LLE 洽谈结果,兹谨以中华民国政府名义向阁下证实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延长上述协定效期二年并于阁下函复证实同意后自一九七六年十月廿七日起生效。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大使
李南兴 (签字)
乙海地共和国外交暨信仰部长布鲁突斯 (EDNER BRUTUS) 六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致中华民国驻海地共和国李大使南兴函译文
大使阁下:
关于为实施海地共和国与中华民国于一九七一年八月卅一日签订友好合作协定于一九七二年五月卅一日签署六月卅日换文之农业部门技术合作协定事,贵大使本年十月四日第 76/033 函敬悉。本人为谨复函证实海地政府同意以换文方式延长本协定效期二年并自一九七六年十月廿七日起生效。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申致崇高之敬意。
海地外交部长
布鲁突斯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