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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海外青年讲习会讲习实施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专科以上学校海外青年讲习之目的,在锻炼学生健全体魄,陶冶高尚品德,养成规律生活,培养领导才能,灌输反共斗争常识。 第 2 条 专科以上学校海外青年学生必须参加讲习,每年讲习之对象规定如左: 一侨生大学先修班应届结业之华裔男生。 二各大专院校应届毕业及在校肄业之华裔男生。 三其他海外青年男生经教育部 (以下简称本部) 核定参加者。 前项各款参加讲习之学生均须经本部核定。 第 3 条 专科以上学校海外青年讲习会之编组规定如左: 一讲习会上设指导委员会,由本部部长兼任主任委员,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负责指导讲习会讲习之实施,其编组另定之。 二指导委员会非集会期间,由本部暨有关部会有关业务主管组成计划督导小组,负责策划暨处理讲习有关事项。 三讲习会置主任一人,由实施单位首长担任,置副主任若干人,内一人由本部指派军训总教官担任,其余行政编组,依实除需要编成之。 四学生以大队、中队、区队、分队等编组之:除大队长与各级辅导长,另指定人员担任外,其余干部均由学生互推轮流担任。 第 4 条 讲习时间为六周,利用暑假期间实施。 第 5 条 讲习课程,应包括: (一) 基本认识课程 (二) 生活训练课程 (三) 反共斗争课程 (四) 训育活动等四大部分,其详细内容及教学时数另订之。 第 6 条 讲习会之经费,应于讲习前六个月,由主办机关核实编列预算报请本部核拨。 第 7 条 经核定参加讲习之学生有关报到规定如左: 一应遵守报到时间,不得无故迟延,否则拒绝其报到。 二经核定参加讲习之学生,无故不向讲习会报到接受讲习时,除由学校予以记大过一次之处分外,并着其参加下次讲习,如仍不参加,则予以勒令退学之处分。 三参加讲习之学生,在报到前如发生临时性急性病症,须取得公立医院证明,可准其迟延三天报到;逾三天以上方可治愈者,得准其参加下次讲习。 第 8 条 参加讲习学生应遵守左列规定: 一应遵守讲习会之一切规章,尊师重道,敬业乐群。 二中途不得申请离会,亦不核准任何事假。 三行为奖惩悉依部颁“讲习会学生奖惩办法”办理之,并将各生奖惩缺旷情形,分别通知有关单位。 四在讲习中如犯重大过失经核定勒令离会者,其就读之大专院校亦应予以勒令退学之处分。 五讲习成绩分学业成绩与操行成绩两部分,其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在各就读之大专院校不能取得毕业资格,有关学业成绩查考及操行成绩考核,悉依部颁“讲习会学生学业成绩查考办法”及“讲习会学生操行成绩考核办法”办理之,并将各生上述成绩分别通知有关单位。 第 9 条 参加讲习学生之膳宿均由讲习会供应,每月并酌发零用金。 第 10 条 有关讲习之行政事项,规定如左: 一参加讲习学生报到及离会之交通运输,请台湾省政府与台北市政府有关单位编列经费负责支援之。 二有关讲习之教材、讲师以及参观访问地点等,悉依指导委员会之决议,连系有关单位办理。 三学生讲习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时,除由实施单位即时处理外,并由本部会同侨务委员会设法处理之。 四学生在讲习期间,由各有关单位派员前往慰问藉资鼓励。 五学生在讲习期间,请指导委员会内主要有关单位指定专人,会同本部业务承办人员,至少每两周前往讲习会协调连系一次。 第 11 条 专科以上学校海外青年讲习之实施与年度特定事项,另由本部协调连系于年度实施计划中规定之。 第 12 条 讲习成绩及格者由本部颁发“教育部海外青年讲习成绩及格证明书”。 第 13 条 本办法经核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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