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教育部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订定之。 第 2 条 本部职员执行任务,除遵照公务员服务法外,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 3 条 本部设各司、处、室及委员会等单位,分掌本部组织法规定之有关业务。 各司、处、室依业务需要设科,得置副主管,人事、会计二处得置帮办,依法任命或由部次长就本部高级职员对各该单位业务情形熟识者指派兼任之,襄助主管人员处理事务。 第 4 条 本部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 5 条 本部各单位依分层负责明细表所列权责代判之部稿或以其单位名义迳行裁决对外之行文,由决行人员负行政上及法律上一切应负之责任。 第 6 条 本部各单位处理事务涉及其他单位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单位意见不同时,陈由部、次长核定之;各科间意见不同时由其单位主管决定之。 第 7 条 凡以本部名义对外行文,除经部长授权各单位主管代行者外,均须送请部、次长核阅。 第 8 条 本部高等教育司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科。 第一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高等教育之研究、计划、发展事项。 二关于高等教育法规之研拟与修订事项。 三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之设立及变更事项。 四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组织规程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学系或研究所设立及分组之审核事项。 六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之组织及行政事项。 七关于学术研究机构设置之审核及联系辅导事项。 八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实施推广教育、建教合作及进修训练事项。 九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经费之规划、分配及收费之审核事项。 一○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校舍建筑之审核事项。 一一关于私立大学及独立学院财团法人登记之审核事项。 一二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员额编制及其任用、待遇与考查事项。 一三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招生及名额审核与保送甄试事项。 一四关于侨生回国升学大学及独立学院之考选、分发及辅导事项。 一五关于本司文书收发处理事项。 一六不属本司其他各科与高等教育有关事项。 第二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学生学籍制度之规划与改进事项。 二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学生学籍规则之研拟、修订与解释事项。 三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及保留入学资格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转学生学籍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学生成绩覆核事项。 六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之审核事项。 七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在校生与毕业生更改姓名、年龄、籍贯之审核事项。 八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毕业生资格之审核及毕业证书之验印事项。 九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学生学籍、成绩之证明及查询事项。 一○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毕业生之甄审及检覈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大学及独立学院学生学籍事项。 第三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课程及教材事项。 二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图书仪器设备及其购置、分配等审核事项。 三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训育及军训、体育、卫生之协办事项。 四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各种奖学金之设立及审核事项。 五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学生免费、公费及补助金事项。 六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结业生实习及服务之审核事项。 七关于文教基金会设立之审核及其事业之辅导事项。 八关于学术机关团体之指导与补助事项。 九关于海外大学及独立学院之辅导事项。 一○关于高等教育资料编辑事项。 第四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硕士学位授予之审查事项。 二关于博士学位之审查及授予事项。 三关于著作发明及学术研究之奖励事项。 四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师资培养、休假及进修事项。 五办理学审会有关大学与独立学院教师资格审查事项。 第 9 条 本部技术及职业教育司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科。 第一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技术及职业教育之研究、计划、发展事项。 二关于技术及职业教育法规之研拟与修订事项。 三关于技术学院、专科学校及职业学校组织规程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侨生回国升学技术学院、专科学校及职业学校之考选、分发事项。 五关于海外专科学校之辅导事项。 六关于技术及职业教育资料之编辑事项。 七关于本司文书收发处理事项。 八不属本司其他各科与技术及职业教育有关事项。 第二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技术学院、专科学校及职业学校之设立及变更事项。 二关于技术学院、专科学校及职业学校之行政事项。 三关于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经费之规划、分配及收费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校舍建筑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专科学校财团法人登记事项。 六关于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校长及教务、总务等主任任用资格审核事项。 七关于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员额编制及其任用、待遇与考查事项。 八关于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招生名额之审核与保送甄试事项。 第三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技术学院、专科学校及职业学校课程及教材事项。 二关于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图书仪器设备及购置分配等审核事项。 三关于技术学院、专科学校及职业学校训育、军训及体育卫生之协办事项。 四关于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学生各种奖学金之设立及审核事项。 五关于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学生免费、公费及补助金事项。 六关于专科学校结业生实习与服务之审核事项。 七关于技术教育之推广、建教合作及进修训练事项。 八关于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师资之培养、休假与进修事项。 九有关职业训练事项。 第四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学生学籍制度之规划与改进事项。 二关于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学生学籍规则之研拟、修订与解释事项。 三关于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及保留入学资格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学生成绩之覆核事项。 五关于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之审核事项。 六关于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在校生与毕业生更改姓名、年龄、籍贯之审核事项。 七关于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毕业生资格之审核及毕业证书之验印事项。 八关于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学生学籍、成绩之证明及查询事项。 九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毕业生之甄审及检覈事项。 一○其他有关技术学院、专科及职业学生学籍事项。 第 10 条 本部中等教育司设第一、第二、第三,三科。 第一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中学教育之计划及发展事项。 二关于国立中学之设立及变更事项。 三关于国立中学之组织、行政及学籍管理事项。 四关于国立中学教育经费之规划及支配事项。 五关于高级中学校舍建筑及设备事项。 六关于高级中学之课程、教材及教学事项。 七关于高级中学训育、体育及军训之会办事项。 八关于高级中学学生之收费、免费、公费及奖学金事项。 九关于高级中学教育之实验研究及辅导事项。 一○关于高级中学之科学教育事项。 一一关于督导私立中学之设立、变更、行政、组织、经费规划及支配等事项。 一二关于军事学校比叙事项。 第二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师范教育之计划及发展事项。 二关于中等学校师资进修、训练机构之设立及变更事项。 三关于中等学校师资进修及训练机构之组织及行政事项。 四关于中等学校师资进修及训练机构经费之规划、分配及师范生公费、奖学金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中等学校师资进修及训练机构之校舍建筑及设备事项。 六关于中等学校师资进修及训练机构之员额编制、任用待遇及考查事项。 七关于中等学校师资进修及训练机构之招生计划及甄选调训事项。 八关于中等学校师资进修及训练机构学生学员入学资格及毕业资格之审核事项。 九关于中等学校师资培养、进修及训练机构结业生之分发及毕业生之服务事项。 一○关于中等学校师资培养、进修及训练机构之课程、教材事项。 一一关于中等学校师资培养、进修及训练机构对于中等学校教育之辅导事项。 一二关于大学及独立学院培养中等学校师资事项。 一三关于中等学校教育人员之登记、检定、任用、待遇、进修训练及奖励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师范教育及中学师资事项。 第三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省市教育行政机关之设立及变更事项。 二关于省市教育行政制度之改进事项。 三关于省市教育行政计划及经费概算之汇核事项。 四关于省市教育工作报告之汇核事项。 五关于省市教育行政机关办理定期应行报告事项。 六关于回国侨生就读中学之辅导事项。 七关于边疆学生分发就读中学事项。 八关于外交人员及派赴国外工作人员子女分发就读中学事项。 九关于本司文书收发处理事项。 一○不属本司其他各科与师范中学教育有关事项。 第 11 条 本部国民教育司设第一、第二、第三,三科。 第一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国民教育之计划及推行事项。 二关于国民教育法规之研拟及修订事项。 三关于国民教育经费之规划、支配事项。 四关于县市地方教育行政及经费事项。 五关于国民中小学之组织及行政事项。 六关于国民中小学之设立、变更事项。 七关于国民中小学校舍建筑及设备事项。 八关于国民中小学学生之收费、免费、公费及奖学金事项。 九关于国民中小学童子军教育事项。 一○关于国民中小学训导、体育及卫生之会办事项。 一一关于回国侨生就读国民小学之辅导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国民中小学教育事项。 第二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国民小学教育人员之登记、检定、任用、服务、待遇、进修及奖励事项。 二关于国民中学教育人员之登记、检定、任用、待遇、进修、训练、奖励之协办事项。 三关于国民中小学课程、教材、教学及设备等之研究改进事项。 四关于国民教育实验研究之辅导事项。 五关于国民中小学科学教育事项。 六关于国民中小学特殊儿童教育之规划与推行事项。 第三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学前教育之计划及推行事项。 二关于幼稚园之设立及变更事项。 三关于幼稚园教育人员之登记、检定、任用、服务、待遇、进修、训练及奖励事项。 四关于幼稚园课程、教材、教学、设备及辅导事项。 五关于儿童保健、午餐、康乐福利之计划及推行事项。 六关于本司文书收发处理事项。 七不属本司其他各科与国民教育有关事项。 第 12 条 本部社会教育司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五科。 第一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补习教育之计划及发展事项。 二关于补习学校之设立及变更事项。 三关于补习学校之课程、教材、教学设备及辅导事项。 四关于补习学校之训育、卫生事项。 五关于补习学校办理空中教学事项。 六关于学校、机关、团体办理补习教育之规划及辅导事项。 七关于劳工补习教育、随营补习教育、感化补习教育等之协调与辅导事项。 八关于国立复兴戏剧学校教育事项。 九关于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之规划与辅导事项。 一○关于通俗读物之规划、编辑及辅导事项。 一一关于侨民社会教育之联系事项。 第二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视听教育之计划、审查及发展事项。 二关于视听教育机构之设立、变更及专业人员之训练与储备事项。 三关于优良视听教育教材、教具之审核、推广及辅导事项。 四关于教育电视及教育广播之规划、督导及发展事项。 五关于国语推行之规划、研究、审核及督导事项。 六关于语文教育与文字之研究、整理、改进及推广事项。 七关于特殊教育之计划及发展事项。 八关于特殊学校之课程、教材、教学、设备及辅导事项。 九关于家庭教育之计划及发展事项。 十关于学校办理社会教育之计划及发展事项。 第三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社会教育机构施教与活动之计划、发展、督导、考核及改进事项。 二关于社会教育机构之设立、变更及组织编制之研议、审核事项。 三关于社会民族精神教育之计划及辅导事项。 四关于社会教育经费之规划及支配事项。 五关于社会教育人员之登记、检定、聘用、待遇、进修及奖励事项。 六关于社会教育社团辅导事项。 七关于古物文献之研究、调查、采掘、保存、推广之督导与古物出国之审议事项。 八关于社会的科学教育之计划、发展、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之计划辅导及考核事项。 一○关于本司文书收发事项及不属本司其他各科之有关社会教育事项。 第四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文化复兴与宣扬之计划及发展事项。 二关于学校及社教机构推行文化复兴运动之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文化活动之策划、辅导及联系推进事项。 四关于文化书刊之编印与文化资料之搜集及整理事项。 五关于文化机构团体与个人之辅导及奖励事项。 六关于礼制风俗“国民生活须知”与“国民礼仪范例”教育及辅导推进事项。 七关于文化作战之策划及辅导推进事项。 八关于文化复兴与文化作战人才之培养及辅导事项。 九其他有关文化工作之计划及督导事项。 第五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文艺工作及文艺教育之计划、研究及推展事项。 二关于文艺机构、文艺社团之联系辅导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文艺人才之发掘、培养及奖助事项。 四关于文艺创作、文艺活动之倡导、推广及奖励事项。 五关于文艺作品之审议事项。 六关于文艺事业有关工作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七关于国家文艺基金保管运用之督导、考核事项。 八其他有关文艺工作之计划及督导事项。 第 13 条 本部体育司设第一、第二、第三,三科。 第一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各级学校体育实施办法之厘订与推行事项。 二关于各级学校体育课程标准之编订事项。 三关于各级学校体育场地设备标准之编订事项。 四关于各级学校体育之辅导与奖助事项。 五关于各级学校运动竞赛之推行与督导事项。 六关于各级学校体育师资之培养与进修之策划事项。 七其他有关学校体育事项。 第二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社会运动团体各项活动之督导事项。 二关于国内各项运动比赛之推行与协助事项。 三关于运动教练与裁判之培养与进修之策划事项。 四关于各级公私立体育场之辅导与社区运动之策划事项。 五关于协助主办或参加各项国际性运动竞赛及活动事项。 六关于国内体育与运动团体人员出国及国外体育与运动团体来华访问比赛之审核事项。 七其他有关社会体育与国际体育事项。 第三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国内外体育学术及运动组织活动有关资料之搜集及提供事项。 二关于体育学术研究、座谈、展览等集会之办理与参加事项。 三关于体育问题之测验、调查、实验等事项。 四关于我国固有体育之整理与推广事项。 五关于体育之研究与编审事项。 六其他有关体育研究发展事项。 第 14 条 本部边疆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边疆教育之计划及推进事项。 二关于边疆教育经费之规划支配事项。 三关于边疆教育机关学校员额待遇及建筑设备统筹事项。 四关于边疆职业学校之设置、变更及管理、考核事项。 五关于各地方办理边疆教育之督导考核事项。 六关于边疆专科以上学校及中学之设置、变更及管理、考核事项。 七关于各级边疆教育之课程教材事项。 八关于边疆语文及乡土教材之搜集整理事项。 九关于边疆教育文化之调查研究事项。 一○关于边疆学生之待遇及辅导事项。 一一关于边疆师范学校之设置、变更及管理、考核事项。 一二关于边疆中小学教员之登记介绍及联络通讯事项。 一三关于边疆中小学师资之训练、辅导、进修事项。 一四关于边疆基本教育之推进事项。 一五关于边疆社会教育之推进事项。 第 15 条 本部总务司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科。 第一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本部公产、公物之登记、保管及调配事项。 二关于本部之购置、印刷及设备事项。 三关于本部之建筑及修缮事项。 四关于本部警卫、司机、技工、工友之雇用、管理及训练事项。 五关于本部消防及卫生事项。 六关于部属机关学校购置与变卖财物及建筑、修缮、招标、验收之监办事项。 七关于本部所属各机关学校主管人员交代之审核事项。 八关于本部对外财务契约之签订事项。 九关于本司文书收发、登记、保管事项。 一○关于本司庶务及其他不属各司、处事项。 第二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本部款项之收支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本部现金票据证券存款借据等件保管及移转事项。 三关于本部现金出纳账国库银行来往帐之登记结算事项。 四关于本部及各机关学校各项补助经费之登记、转发事项。 五关于各项捐款之保管、拨解事项。 六关于本部职员薪俸之发给事项。 七关于本部所属机关学校申请核结外汇事项。 八关于本部现金收支表册之编造事项。 九其他有关出纳事项。 第三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本部文件之收发、登记及分配事项。 二关于本部文件之缮写、校对事项。 三关于本部印信之典守事项。 四关于本部所属机关学校印信之颁发与核验事项。 五其他有关文书事项。 第四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本部文卷之保管事项。 二关于本部文卷之登记、销号事项。 三关于本部文卷之分类、编订事项。 四关于本部案卷之调阅、管理及登记事项。 五其他有关档案事项。 第 16 条 本部国际文化教育事业处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五科。 第一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国际文教事业之筹划与发展事项。 二关于驻外文教机构之设置及变更事项。 三关于驻外文教机构业务之审核与督导事项。 四关于国际教育科学文化合作计划条约之筹订与执行事项。 五关于外国来华留学生之审核与分发事项。 六关于海外文化宣传工作之联系与配合事项。 七关于国外留学生及其团体之辅导事项。 八关于海外学人月刊之编印与发行事项。 九关于国外学历证件之审核与鉴定事项。 一○关于本处文书收发处理事项。 一一其他不属本处各科而与国际文教有关事项。 第二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国际文教组织各项会议之办理事项。 二关于国际文教组织有关业务之执行事项。 三关于国际文教组织奖补金之办理事项。 四关于国内文教团体加入国际组织之辅导事项。 五关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之审核与辅导事项。 六关于国内文教机构或团体召开国际会议之辅导事项。 七关于中华民国国际教育科学文化学会之组织与辅导事项。 八关于国际文教基金之运用事项。 九关于外国在华文教机构之联系事项。 十关于国际图书文物学术资料之搜集、交换与展览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国际文教组织及会议之事项。 第三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公自费留学生之考选与核办事项。 二关于外国政府或团体赠送留学奖学金之考选与核办事项。 三关于取得国外学校奖学金留学生之甄试与核办事项。 四关于教育及学术研究人员出国讲学考察与研究进修事项。 五关于留学生再出国及护照加签之核办事项。 六关于留学生眷属申请出国之核办事项。 七关于留学生申请结汇之核转事项。 八关于留学生出国讲习之办理事项。 九关于留学生申办出国手续之协助事项。 一○其他有关出国留学之事项。 第四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外国文教人士或团体来华访问考察之邀请与接待事项。 二关于曾经来华访问考察外国文教人士或团体之联系事项。 三关于延聘外国学人来华讲学之洽办事项。 四关于外国学人搜集研究资料之协助事项。 五关于在华任教或从事研究工作外国学人之服务事项。 六关于外国留学生以及团体之辅导事项。 七关于旅外学人或留学生回国访问之协助事项。 八关于外国学校或文化团体在华设置研究机构之核办事项。 九其他有关外国学人来华之服务事项。 第五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国际艺术活动之策划与推展事项。 二关于艺术人员团体育乐事业人员申请出国之核办事项。 三关于艺术人员艺术团体出国审查会议及讲习之办理事项。 四关于艺术人员艺术团体申请再出境及护照定期加签之核办事项。 五关于艺术人员艺术团体在国外之辅导及联系事项。 六关于派遣文化艺术团体出国访问表演之办理事项。 七关于外国艺术音乐及游艺团体来华演出之审核事项。 八关于过境或观光之外国旅客表演游艺节目之审查事项。 九其他有关国际艺术活动之事项。 第 17 条 本部学生军训处设第一、第二、第三,三科。 第一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军训人员人事政策之策订及推行事项。 二关于军训教官编制员额之设置、分配及审核事项。 三关于军训教官甄选、介派、任免、迁调、晋任、进修、奖惩、考绩、核薪、俸级划分、退伍、退休、退职事项。 四关于军训教官经历管理、重要军职培养、分类、任职、军职、专长、智力测验、晋等考试等事项。 五关于军训人员人事服务资料调查、登记及管理事项。 六关于军训人员安全调查、登记事项。 七关于护理教师甄选、介派、任用、迁调、晋等、奖惩、考核退休等事项。 八其他有关军训人员人事行政事项。 第二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军训教育及军事管理计划之策订、推行及考核检讨事项。 二关于军训课程基准、军训课本及教案之设计与编审事项。 三关于学生军训成绩考查事项。 四关于学生兵役行政事项。 五关于学生免修军训及审查事项。 六关于学生暑 (寒) 期集训 (含海外青年讲习) 事项。 七关于军训教官、护理教师之在职训练及新进军训教官、护理教师职前训练事项。 八关于护理课程教材及教案之设计与编审事项。 九关于大专预备军官初选审查与复选考试联系事项。 一○关于军训 (含护理) 绩效检查之规划与督导事项。 一一关于军训教育经费之规划及支配事项。 一二关于学生校内、外生活辅导事项。 一三关于学校军训及护理研究发展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学生军事与护理教育训练事项。 第三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学校军训后勤业务之策划与运用事项。 二关于学校军训教育武器、弹药、油料审核、申请、获得与分配事项。 三关于军训人员及眷属之福利、医疗、救助、服装、眷舍等事项。 四关于军训人员之补给证换发、婚姻、保险、抚恤、休假、战士授田、留守名簿、离营户籍等事项。 五关于本处文书收发处理事项。 六关于军训图书之领取、分发与保管事项。 七关于本处军训业务经费预算支报事项。 八关于本处综合业务等事项。 九不属本处其他各科之业务及有关行政事项。 第 18 条 本部秘书室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本部各单位文稿之覆核事项。 二关于重要及机密文件之拆封、分办事项。 三关于长官函电处理与应用文稿撰拟事项。 四关于部务会报议程之编订、纪录之管理及决议案件之通知分办事项。 五关于本部施政方针及施政计划之汇编事项。 六关于立、监两院、国民大会质询案件及决策机关决议案件之分办与综合拟覆事项。 七关于本部工作报告汇编事项。 八关于本部新闻发布及新闻资料之搜集、整理、保管、签报事项。 九关于本部对外有关单位之协调,联系事项。 一○关于本部综合性刊物暨专案文件之编辑、出版事项。 一一关于行政革新与公文处理之研究规划事项。 一二关于本部及所属机构重要施政项目之管制、考核事项。 一三关于长官交办案件之追踪、管理及其他交办事项。 一四关于本部公文处理情形之登记、查催与各单位办理绩效之分析及填报事项。 一五关于本部各单位代判文稿之抽查事项。 一六其他与秘书室有关事项。 前项有关研究考核、公文稽催各事项置两科分别办理。 第 19 条 本部人事处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五科。 第一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人事法令规章研拟、审核事项。 二关于本部暨各委员会与所属机关、学校组织编制之研拟及会核事项。 三关于本部暨所属机关、学校人员任免、调迁、铨叙、薪给及待遇之签拟事项。 四关于本部暨所属机关加强职位功能及推行职位分类之研拟计划事项。 五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学校人事机构之设置与调整,人事人员任免、调迁、考核、奖惩、薪给、待遇、铨叙之签拟核转事项。 六关于本处业务发展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之研拟事项。 七关于教育人员储备、人力动员之研拟事项。 八关于本部职员人事资料之搜集记录及保管事项。 九关于本部职员服务资历证明之签发事项。 第二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教育人员奖惩考核法令之研拟审核事项。 二关于本部暨所属机关学校人员考绩考成之审核签拟及核转事项。 三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学校人员平时考核之督导与实施事项。 四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学校人员控告及奖惩案件之处理事项。 五关于教育行政人员训练进修事项。 六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学校人员出入境事项。 七关于教育行政人员出国案件之核签事项。 八关于战地文教干部储训,编管、辅导联系等有关法规之研订及督导实施事项。 九关于革新政治风气之研拟、督导及执行事项。 一○关于教育人员缓征召等兵役事项。 一一关于限制兼职、兼课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一二关于本处之文书处理书刊之保管事项。 一三关于本部员工参加各项集会活动事项。 一四不属本处其他各科之有关人事事项。 第三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学校人员抚恤案件之核转或核定事项。 二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学校人员退休、资遣案件之核转或核定事项。 三关于退休、抚恤、遴用法令规章研拟、审核事项。 四关于各项补助福利、互助、保险、配给、康乐活动等之研拟、签办事项。 五关于本部所属机关、学校人事资料之登记、核转事项。 第四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本部员工忠诚查核之推行事项。 二关于本部所属单位暨国立、市立 (院辖市) 、私立大专院校员工忠诚查核之督导事项。 三关于本部暨所属单位及公私立大专院校经核准出国之教职员人事资料查核事项。 四关于本部暨所属单位及有关之公、私立大专院校忠诚资料卡管理事项。 五关于本部暨所属单位保密工作之推行、泄密事件之查处事项。 六关于本部暨所属单位政治风气之查报事项。 七关于本部暨所属单位及有关公私立大专院校维护环境安定工作之规划、协调管理与宣传教育等事项。 八关于本部人事查核经费及公物保管事项。 九关于本部人事查核业务之文书收发处理事项。 一○其他有关之综合性及交办事项。 第五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维护国立、市立 (院辖市) 、私立大专院校安定工作之推行督导事项。 二关于有关之公、私立大专院校维护环境安定工作资料之搜集、查报事项。 三关于本部所属单位及有关之公、私立大专院校忠诚资料之搜集、查报及考核等事项。 四关于公、私立大专院校保密工作之推行、泄密事件之查处事项。 五关于公、私立大专院校之违法渎职及不良风气之查处事项。 六关于公、私立大专院校综合动态资料之整编暨各种定期表报编报等事项。 七其他有关及交办事项。 第 20 条 本部会计处设第一、第二、第三,三科。 第一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学校概算、预算、决算之筹划、编制、审核、汇编事项。 二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学校分配预算之编制及审核事项。 三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学校追加预算、特别预算之编制及审核事项。 四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学校预算之流用及动支预备金之审核汇转及登记事项。 五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学校专案动支款项之请拨核转事项。 六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学校会计报告绩效报告之审核、汇编及登记事项。 七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学校财务处理之建议事项。 八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学校岁计事务之督导事项。 九关于其他岁计事项。 第二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学校会计制度之设计、推行事项。 二关于私立学校会计制度之设计,推行事项。 三关于本部所属机关学校帐目之稽核事项。 四关于本部所属机关学校会计事务之督导事项。 五关于本部经管各类款项记帐 (含付款凭单) 之制具事项。 六关于本部经管各类款项会计簿籍之登记事项。 七关于本部经管各款会计报告及绩效预算报告之编制事项。 八关于中美基金收支会计事项。 九关于本部接受捐助奖金会计事项。 一○关于其他会计事项。 第三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本处及所属机关、学校会计人员之任免、迁调及考绩事项。 二关于本部经管各类款项收支凭证之核签事项。 三关于本部预算之执行与财务稽核事项。 四关于中央总预算统筹科目自款项之请领核发及登记事项。 五关于学生公费奖学金之筹拨及登记事项。 六关于本部所属机关、学校岁计、会计部分交代案件之审核事项。 七关于本处及所属各会计单位工作报告之编送及核转事项。 八关于本处文书收发处理事项。 九不属于其他各科与本处职掌有关事项。 一○关于其他审核事项。 第 21 条 本部统计处设第一、第二,二科。 第一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教育统计工作之计划及发展事项。 二关于教育统计标准之订定及推行事项。 三关于中等教育统计事项。 四关于国民教育统计事项。 五关于学前教育统计事项。 六关于补习教育统计事项。 七关于特殊教育统计事项。 八关于社教机关统计事项。 九关于本部及部属机关、学校之员工人数及其薪饷统计事项。 一○关于本部及部属机关、学校设置电子计算机之研议及考核事项。 一一关于部属机关、学校及各省市教育厅局统计工作之联系辅导事项。 一二关于教育统计资料档之建立与管理事项。 一三关于本处及部属机关、学校统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核事项。 一四关于本处文书收发及案卷管理事项。 第二科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教育统计专案调查工作之研议及办理事项。 二关于高等教育统计事项。 三关于技术教育统计事项。 四关于专科教育统计事项。 五关于师范教育统计事项。 六关于体育统计事项。 七关于国际文化教育事业统计事项。 八关于侨生教育统计事项。 九关于教育经费统计事项。 一○关于教育计划统计资料之搜集、研究及分析提供事项。 一一关于教育统计总报告、统计手册、统计提要之编报事项。 一二关于教育统计书刊之编译及印行事项。 一三关于教育统计图表之绘制及展出事项。 一四关于本部简报资料图表之编拟、制作及管理事项。 一五不属于本处第一科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第 22 条 本部公文处理,应特别注重时效,工作人员之考绩考成以此为重要依据。 第 23 条 本部收到公文,由总务司收发人员随时拆封、摘由、编号、查明附件、注明日期、依次登记、加盖主办单位戳记,于每日上下午登簿分送各主办单位办理,速要文件应随到随送。 第 24 条 文件分办按照来文性质与各单位职掌而定,其性质关系两单位以上者,应就其内容较侧重之单位为主办单位,余为会办单位。 第 25 条 各单位收到文件,应另簿登记、注明日期,随时送主管核阅,依公文性质就其重要及有时间性者批定最速件或速件等即行分交主管科组,发交承办人员办理。 第 26 条 各单位办理公文时限,参照左列标准: 一密要电报与限时公文暨部、次长交办急要文件均应随到随办。 二最速件以不超过两日为限。 三速件以不超过三日为限。 四普通件以不超过四至六日为限。 五诉愿案件应不超过法定期限。 六答覆立法委员质询案件应不超过七日之期限。 七监察院纠弹案件应不超过监察院规定之期限。 前项各款除第五款有法定期限者外,其余如有特殊原因不克于期限内办结之案件,应先报请核准。 第 27 条 本部各类公文依左列规定签办: 一须先签后办之案件如次: (一) 制订、修正法令之案件。 (二) 有关政策性之重要案件。 (三) 牵涉较广会商未获结论之案件。 (四) 有关重大兴革之案件。 (五) 拟提部会讨论之案件。 (六) 重要人事案件。 二须签稿并送之案件如次: (一) 文稿内容须另为说明或对以往处理情形须酌加析述者。 (二) 依法准驳,而案情特殊须加说明者。 (三) 须限时办发不及先行签请核示者。 三其他一般公文或文稿内容一目了然者,均可以稿代签方式办理。 第 28 条 收到文件内附有银行支票邮局汇票及代用现金之邮票或现金,除发还者外,收发人员于收到时应登入收款簿,送交总务司随时签收,并于正文盖章说明。 第 29 条 密要电报及机要公文或来文封面署明长官亲启者,应由秘书室随时登记专簿,提请部、次长核阅后,由秘书室送由总务司挂号;机密件得挂号不录由。送各单位办理者,机密件由指定人员承办,最机密件由主管高级人员自行办理;承办机要人员于收到文件时,应于送件簿上亲自签收。 第 30 条 各单位签报及请示文件内容涉及两单位以上者,应会签送由秘书室编号,转陈批阅后,仍由秘书室发还处理。 第 31 条 本部各单位应将代判部稿及迳行对外行文,按周摘由列表报请部、次长审阅备查。其办理情形,由秘书室随时抽查;报表格式并由秘书室另订之。 第 32 条 各单位办理文件,由承办人拟稿,署名稿面,并摘由登记分别特速、速件、重要件、机密件及普通件,分别用于红、黄、蓝、白各种颜色不同之卷宗转送核签,各级核稿及会核人员对文稿内容、程式及文字均须负责审核,重要删改处盖章,款项数字及重要数字均须大写,机密件应亲自或派员送递。 前项文稿内容、程式及文字,如发生错误时,其承办人与各级核稿及会核人员应负之责任,于分层负责明细表明订之。 第 33 条 文件内容涉及两单位以上,应行会核者,其手续及时限如左: 一会核手续: (一) 文件会核以面洽为原则,特速件及密要件由主管人员或承办人员亲送会核,有关单位较多或为紧要速件者,由主办单位约集会商后,即主稿检同纪录或签条迳行送判。 (二) 主办单位对会核意见同意时,即照加叙或修正,迳行送判,不再送会。 (三) 会核意见不同时,由主办单位整理汇总,签明请示,汇签或附签不同意见之文件,应于核判后仍送有关单位会阅或加签注明缮发后补会。 二会核时限: (一) 特速件随时会签,重要件会核时间每单位以半日为限,普通件以一日为限。 (二) 会核时限由主办单位切实负责,应注明缘由,以明责任。 第 34 条 部长手谕交办事项,由秘书室登记,送主管单位办理。 第 35 条 各单位签报文件如因急要迳送核阅或面奉批示办理者,应由迳送或奉谕之单位通知秘书室补行登记。 第 36 条 本部法规之拟订、整理、修正及解释,属于通则部分,由参事主办,分送各单位会核;属于各单位主管部分,由各单位主办,送参事及其他有关单位会核,其重要者提法规委员会审议后,报请部次长核定。 第 37 条 本部法规之发布、废止,由参事主办,送法规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单位会核。所属机关学校团体专案送部规章之审核,由各单位主办,参事会核。上级机关颁行法令之通饬施行及转请解释,依其性质,分别由各单位主办,送参事、法规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单位会核。 第 38 条 诉愿案件由诉愿审议委员会主办,有关单位应依诉愿法规定,检附全卷,并提出答辩。 非属诉愿案件,其实质为请愿或申请案件者,由各单位主办。 第 39 条 学校及教育机关文化团体立案备案文件,暨内容一部分属于规章或涉及法令者,由主办单位主办,参事会核。 第 40 条 关于捐募兴学之褒扬及奖励教育人员案件,由主管单位主办,参事会核。 第 41 条 各单位所拟通函、办法、计划方案有涉及法规者,送参事及法规委员会会核,其他依法令办理之文件,如无疑义,均不送会。送会文件须由主办或签送之单位先行签注意见,其须查阅原案者,须由主办单位调附原卷。 第 42 条 本部法规发布后,由法规委员会存编,并印送各单位查考。 第 43 条 督学主办有关视察文件送有关单位会核。各单位办理派员外出视察及根据视察报告令饬机关学校遵办,暨其他与督学有关文件,送督学会核。 第 44 条 关于学术机构、团体之辅导与奖助事项,由高等教育司主办,有关业务单位协办。 第 45 条 专科以上学校教员之资格审查处理事项,由高等教育司主办,技术及职业教育司协办。 第 46 条 师范大学毕业生分发实习事项,由中等教育司主办,高等教育司、国民教育司协办。 第 47 条 侨生回国升学考选及分发由各主管单位主办,侨教会协办;辅导工作由侨教会主办,有关单位协办。港澳学生回国升入中等学校或五年制专科学校事项,由青辅会主办,有关单位协办。 第 48 条 国际文化交流事项,由文教处主办,有关单位协办。 第 49 条 学校及社会体育之推行事项,由体育司主办,各有关单位协办。 第 50 条 中等以上学校实施军训事项,由军训处主办,各有关单位协办。 第 51 条 各项教育经费规划及分配事项由各主管单位主办,会计处汇办。 第 52 条 关于经费文件,由会计处主稿者,先送总务司再送有关单位会核,其他单位主稿者先送总务司,再送会计处及有关单位会核。 第 53 条 本部所属各级公立学校员额编制,由各业务单位主办,人事处协办;其人员任用、待遇、考查等事项,属于政策性质者,由各业务单位主办,人事处协办;属于事务性质者,由人事处主办,有关单位协办。 私立学校就前项所列事项均由业务单位主办。 第 54 条 本部及所属机构人事事项,由人事处主办,有关单位协办;各业务单位办理案件涉及人事者,送人事处会核。 第 55 条 师范教育之政策厘订,长期计划、课程、教材、学生公费及奖学金等与各级学校教育共同有关者,由中等教育司主办,各有关单位会核。 第 56 条 师范学校之设立、增班、经费、招生及学籍管理等属于学校行政者,由各业务单位主办,中等教育司会核。 第 57 条 各单位对于本部所属机关学校及各省市教育厅局分发有关统计文件、表格,应会统计处办理。 第 58 条 各单位对于主管业务之统计资料,应照本部公务统计方案实施办法规定格式,经常造送统计处汇编。 第 59 条 本部对外发布新闻、撰拟文稿、编送计划及报告需用统计数字时,均应先送统计处会核或提供。 第 60 条 各单位所有教育之资料、文献,应送有关单位登记或编号。 第 61 条 各单位传递公文,均应用簿册登记,由收到单位查明签收。 第 62 条 各单位办理无总收文号码之文稿,应自行顺序编号,以便稽查,至于以各该单位名义迳行对外之行文应加盖其单位印章,其经颁有印信者,应钤用其印信及签章,并应由部收发室统一办理发文、编号、登记、封发手续。 第 63 条 文稿送经部长判行后,由秘书室送主办单位转送缮校盖印、封发、归档。 第 64 条 机密件送经部、次长判行后,由秘书室送请总务司指派办理密件人员缮校、用印、封固或盖漆印后送发,其原稿,由总务司审察性质,分别归档。 第 65 条 应发新闻文件,由各单位主稿人员在稿面注明拟发新闻,并送秘书室发布。 第 66 条 送发本部附近各机关公文,应加黏顺序、编号,由受收机关盖章签字后掣回黏存,或用送达簿以代签章,重要文件挂号邮寄者,应将邮局单据黏存备查。 第 67 条 本部每日收发文件,由收发人员列表缮存备查。 第 68 条 各单位处理事务,须调阅档卷时,应依规定调卷手续向总务司档案科调取,用毕即行归档。如调阅超过二星期时限者,应重办调卷手续。 第 69 条 各单位对于拟存文件,应签注缘由,送请核定后,仍由原办单位登记转送总务司归档。 第 70 条 本部职员应恪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令执行公务。 第 71 条 本部新任人员于奉到部文后一个月内,应到部供职,其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到部者,应先报请部长核准。 第 72 条 本部新任职人员自到职之日起薪,自到职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向人事处报到,并填缴各项应送表件依法办理铨审手续。 新任人员到职时,人事处除应即依规定办理送审外,并应拟定暂支俸给签奉部、次长核定后,通知会计处及新任职员本人。 第 73 条 本部职员办公时间依照规定行之,每日到部办公时应亲自签到及签退,不得迟到早退,因公外出应依规定登记,经通知参加之各种集会或会议,均应准时出席。 第 74 条 奉派担任例假日或非办公时间内值班人员不得规避;遇有急要公务,经部、次长或单位主管指定承办之人员,应随时到部办理,不得稽延。 第 75 条 本部职员出差、请假、休假均应依照差假有关规定,办理应办手续。 第 76 条 本部职员签准辞职、退休、资遣及免职、撤职、解聘、解雇应依照规定办理移交,并自离职之日起停薪。 第 77 条 本部收支款项,由总务司司长及主管出纳人员在会计处制具之传票上签名盖章,收支完毕后,将收入传票及支出传票送还会计处,总务司非依会计处合法之传票不得为出纳之执行。 第 78 条 本部职员薪津,由总务司出纳科按月造具薪俸表,签奉核准后发放,司机、技工及工役工资,由总务司事务科按月造册请款发放,领取薪俸及工资时,应在收据或印领清册上署名盖章。 第 79 条 每月现金结存数目,由总务司列表,送会计处后陈阅。 第 80 条 本部经收各款应分类按日登记。 第 81 条 本部营缮工程及公用物品之购置,由总务司依照有关审计法规之规定办理之。 第 82 条 本部经常需用之办公用品 (包括文具、纸张及印刷品等) 以定期汇总购置为原则,如非经常使用或需用量甚少者,得临时根据请购单采购之。书刊印刷应先将需要事由,报由总务司转请部、次长核示后再凭办理。 第 83 条 总务司主管事务人员得依规定向总务司主管出纳人员领取周转金,领款时需由经办人具领,经主管及会计人员签章,报请部、次长核定。 第 84 条 本部所用财物、家俱、机械、汽车及公物用品,均由总务司负责保管、调度与分配,随时分别登入物品登记簿及财产登记簿,每届月终造具财产增加表及财产减损表,并于年终造具财产目录,送由会计处转报审计部备案,并送统计处编制财物统计。 第 85 条 总务司应置备领物单及公物借用单,分送各单位应用,各职员因公领用或借用物品时,应填明种类数目,由单位主管覆核后,向总务司领取,每月月终由总务司按照各单位领用种类及数目编造统计陈阅。 第 86 条 本部职员因公外出,如必须乘用公务车时,应详填出勤事由。经单位主管签章,通知总务司办理。 第 87 条 本部之警卫、安全防护、消防等工作,由总务司会同有关单位办理,每日下班后或例假日期由总务司派员留部值班。 第 88 条 本部办公处所之清洁及公产之整理事项,由总务司随时检查。 第 89 条 本部员工公共福利事项,由总务司、人事处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第 90 条 本部举行部务会报,依照行政院订颁之“部务会报实施要点”办理。 第 91 条 本部各委员会之职掌,依其组织法规之规定。 第 9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