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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赖比瑞亚共和国政府兽医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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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我驻赖比瑞亚大使殷惟良六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致赖比瑞亚共和国农业部长路易士.鲁斯第 LI/65068 号照会译文:
“部长阁下:
接准 贵国前任农业部长詹姆士.菲力浦先生一九七六年一月二日函,请将一九七三年二月十四日所签订之中华民国与赖比瑞亚共和国有关技术合作协定延长两年。” 本人顷奉命转达 阁下: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将上述协定效期自一九七六年二月十四日起续予延长两年,并同意将原协定第一条规定之兽医队兽医人员由三名增为五名。兹为使该队人员有较佳之配备以便执行任务,甚盼赖比瑞亚政府于原协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之车辆数目外再增拨轻便车辆一部。原协定除因增派人员及配备车辆而需作必要之修正外,其余条款仍保持不变。 本函暨 阁下表示赖比瑞亚政府同意上述各节之复函即构成中华民国与赖比瑞亚共和国将两国间之兽医技术合作协定自一九七六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长两年并予修订之一项协定。 本人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殷惟良 (签字) 公历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三日
乙赖比瑞亚共和国农业部长路易士.鲁斯六十五年三月八日复中华民国驻赖比瑞亚大使殷惟良阁下第 GG/'76/314 号照会译文:
“大使阁下:
接准 阁下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三日第 LI/65068 号函答复吾人一九七六年一月二日请求延长有关兽医技术合作协定两年一事敬悉。 吾人对贵国政府不仅同意延长协定两年且将兽医人员自三名增为五名之盛情,至深铭感。为方便五名兽医人员执行工作,吾人将增拨轻便车辆一部与房屋一栋,以便照料增派之兽医人员。吾人亦将提供车辆及协定其他所有条款所需要之油料及维护设施。 本人顺向 阁下致最诚挚之敬意
农业部长 路易士.鲁斯 (签字) 公历一九七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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