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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历史博物馆历史文物图录印制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1条 政府为宣扬我国固有文物,特设置历史文物图录印制作业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依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为非营业循环基金,并以国立历史博物馆为管理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拨入。 二本基金所生之孳息。 三印销历史文物图录所生之剩余。 四其他经核拨入本基金之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印制历史文物图录之成本费用。 二其他经核准之支出。 第 6 条 为有效运用及管理本基金,特设保管运用委员会,由委员五至七人组成之。历史博物馆馆长为主任委员,其委员人选,由馆长就有关单位人员中指派,总务组主任及会计主任为当然委员。 第 7 条 本基金印制历史文物图录之售价,应提报保管运用委员会核定。 第 8 条 本基金年度运用计划与预算收支之编制执行与考核,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基金之收入,应依国库法第九条规定,在当地国库代理机关开立专户存储。 第 10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制定会计制度办理,并独立计算余绌,其会计报告及年度决算之编送,依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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