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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延长美国海军医学研究所实施协定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甲美国驻华大使安克志致我国外交部部长沈昌焕照会 (中译文)
迳启者:
查设立美国海军医学研究所 (以下简称第二海医所) 事,前经中华民国政府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一九五五年十月十四日换文达成协定。 美国政府了解:本协定各项办法,除非经双方同意延展,或因该第二海医所之研究计划为美国政府所放弃,或经双方同意而终止,其有效期间自一九七五年十月十四日起延展三年。 美国政府复了解:第二海医所及派在或附属于该所之人员将依照美利坚合众国及中华民国于一九六五年八月卅一日签订之‘在中华民国之美军地位协定’规定管理。 美国政府于接准阁下代表中华民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之照会时,即认为本照会及阁下复照构成两国政府间之协定。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申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沈部长昌焕阁下 安克志 (签字) 一九七五年十月十四日于台北
乙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沈昌焕致美国驻华大使安克志照会外 (64) 北美一字第 16749号
迳启者:
接准 贵大使本年十月十四日第二九○号照会内开: “查设立美国海军医学研究所 (以下简称第二海医所) 事,前经中华民国政府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一九五五年十月十四日换文达成协定。 “美国政府了解:本协定各项办法,除非经双方同意延展,或因该第二海医所之研究计划为美国政府所放弃,或经双方同意而终止,其有效期间自一九七五年十月十四日起延展三年。 “美国政府复了解:第二海医所及派在或附属于该所之人员将依照美利坚合众国及中华民国于一九六五年八月卅一日签订之‘在中华民国之美军地位协定’规定管理。 “美国政府于接准阁下代表中华民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之照会时,即认为本照会及阁下复照构成两国政府间之协定。”等由。 本部长兹代表本国政府接受阁下来照所提建议,并证实阁下来照及本复照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之协定。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申崇高之敬意。 此致
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安克志阁下 沈昌焕 (签字) 中华民国六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于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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