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华民国民用航空局与诺鲁共和国民用航空局间交换航权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中华民国民用航空局与诺鲁共和国民用航空局间就有关航权及航线经营,于一九七五年八月十六日获致协议如下: 一诺鲁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准许中华民国民用航空局所指定之航空公司经营下列商业航线: 台北-关岛-诺鲁-东加及其他以外各地点。 被指定之航空公司得在上开航线上每周经营两班次 (可使用任何机型) ,并得省略任何一点或数点,惟其起点应为台北。 二中华民国民用航空局准许诺鲁共和国民用航空局所指定之航空公司经营下列商业航线: 诺鲁-蓬那浦岛-关岛-琉球-台北-香港。 被指定之航空公司得在上开航线上每周经营两班次 (可使用任何机型) ,并得省略任何一点或数点,惟其起点应为诺鲁。 三双方航空公司在其所经营航线上各点有载卸旅客,货物及邮件之权,亦可为非营运目的在他方领土内飞越和降落之权。 四一、二两条所定班次如有增加,须经双方航空当局协商。 五被指定之航空公司在各该航线载运客货之费率应经双方主管航空当局之批准,且一般应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所定之费率。 六本协定自批准日生效。 双方均得于十二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 中华民国民用航空局代表 毛瀛初 (签字) 诺鲁共和国民用航空局代表 戴罗伯 (签字)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