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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延长“中美发展基金协定”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甲美国驻华大使安克志致我国外交部部长沈昌焕照会 (中译文)
迳启者:
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曾于一九七五年四月九日签订一项协定 (以下简称“中美发展基金协定”,嗣经修正,并经于一九七○年六月卅日换文,延展中美发展基金协定之效期自一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七五年六月三十日止。此项协定规定有关依照贵我两国政府间之经济援助协定所提供援助而产生新台币之运用事宜。 本大使基于贵我两国政府代表最近之会商,兹建议将中美发展基金协定之效期延展至一九八○年六月卅日止。原协定所有其他条款与条件仍继续有效。 阁下之复照如证实中华民国政府同意本照会所述建议,则本照会与 阁下复照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以延展中美发展基金协定之效期,自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年六月卅日止。贵我两国政府将于或约于一九八○年七月一日或于任何一方政府通知三十天后之任何较早期间内,重新检讨此项办法。 本大使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沈部长昌焕阁下 安克志 (签字) 西元一九七五年六月三十日于台北
乙中华民国外交部长沈昌焕致美国驻华大使安克志照会外 (64) 北美二字第一○四○三号
迳复者:
接准 贵大使六十四年六月卅日第十四号照会,内开: ‘迳启者: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曾于一九六五年四月九日签订一项协定 (以下简称“中美发展基金协定”) ,嗣经修正,并经于一九七○年六月卅日换文,延展中美发展基金协定之效期自一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七五年六月卅日止。此项协定规定有关依照贵我两国政府间之经济援助协定所提供援助而产生新台币之运用事宜。 本大使基于贵我两国政府代表最近之会商,兹建议将中美发展基金协定之效期延展至一九八○年六月卅日止。原协定所有其他条款与条件仍继续有效。 阁下之复照如证实中华民国政府同意本照会所述建议,则本照会与 阁下复照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以延展中美发展基金协定之效期,自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年六月卅日止。 贵我两国政府将于或约于一九八○年七月一日或于任何一方政府通知三十天后之任何较早期间内,重新检讨此项办法’等由。 本部长兹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上述之建议,并证实本照会及贵大使来照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议,自本日起生效。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此致 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安克志阁下
沈昌焕 (签字) 中华民国六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于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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