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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泰国王国政府修订空运临时协定换文(西元 1974 年 08 月 22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甲泰国外交部部长乍仑攀致我国驻泰国大使马纪壮照会 (中译文)
迳启者:
查本部以佛历二五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五○二-二五○七五号照会,及贵大使馆以一九四七年一月廿一日第六三-○一六六号照会,曾建议就一九七○年四月廿二日生效之中华民国与泰国王国间空中运输临时协定第二项;作如下之修正: “二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准许泰国王国政府所指定之一家或数家航空机构延长第一项所规定之航线至大阪、东京及汉城,并享有在台北装载及卸除前往及来自各该地点之客货及邮件之权利。惟此等经准许之任何航空机构,得任意省略在自台北延伸所规定之航线上一个或一个以上地点停降。泰国王国政府同意准许中华民国政府所指定之一家或数家航空机构延长第一项所规定之航线至金边,吉隆坡及新加坡,并享有在曼谷装载及卸除前往及来自各该地点之客货及邮件同样权利。 惟此等经准许之任何航空机构,得任意省略在自曼谷延伸所规定之航线上一个或一个以上地点停降。” 倘此项建议为中华民国政府所接受,本人建议本照会与贵大使复照,应即视为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关于此事之一项协定,并应自贵大使复照之日起生效。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驻泰国特命全权大使马纪壮阁下 佛历二五一七年 (公历一九七四年) 八月廿二日于曼谷 乍仑攀 (签字)
乙我国驻泰国大使马纪壮复泰国外交部部长乍仑攀照会 (中译文)
迳复者:
接准贵部长本会照会内开: “迳启者:查本部以佛历二五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五○二/二五○七五号照会,及贵大使馆以一九四七年一月廿一日第六三/○一六六号照会,曾建议就一九七○年四月廿二日生效之中华民国与泰国王国间空中运输临时协定第二项;作如下之修正:“二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准许泰国王国政府所指定之一家或数家航空机构延长第一项所规定之航线至大阪、东京及汉城,并享有在台北装载及卸除前往及来自各该地点之客货及邮件之权利。惟此等经准许之任何航空机构,得任意省略在自台北延伸所规定之航线上一个或一个以上地点停降。泰国王国政府同意准许中华民国政府所指定之一家或数家航空机构延长第一项所规定之航线至金边,吉隆坡及新加坡,并享有在曼谷装载及卸除前往及来自各该地点之客货及邮件同样权利。惟此等经准许之任何航空机构,得任意省略在自曼谷延伸所规定之航线上一个或一个以上地点停降。”倘此项建议为中华民国政府所接受,本人建议本照会与贵大使复照,应即视为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关于此事之一项协定,并应自贵大使复照之日起生效。”等由。 本大使谨代表中华民国政府接受贵部长来照中所列泰国王国政府之上项建议,并证实贵部长来照及本复照应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关于此事之一项协定,自本日起生效。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泰国外交部部长乍仑攀阁下 中华民国六十三年 (公历一九七四年) 八月廿二日于曼谷 马纪壮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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