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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播公司国际广播人员退休审核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行政院新闻局与中国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广) 合约存续期间,中广国际广播人员之退休,依本办法行之。其未规定者,得比照公务人员退休法及其他有关法令办理。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系指行政院新闻局。 本办法所称国际广播人员以主管机关所核定之员额,经中广册报主管机关核备有案之额内人员为限。特约、额外及兼职人员均不包括在内。 第 3 条 国际广播人员申请退休年资之采计,应以实际从事国际广播之年资为限。 但在本办法施行前,中广从事国际广播现职工作人员,在中广工作之全部年资得合并计算之。 第 4 条 国际广播人员,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退休: 一一般职员连续任职十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岁者。 二播音员连续任职十年以上,女性年满四十岁者,男性年满四十五岁者。 三任职二十五年以上者。 第 5 条 国际广播人员连续任职五年以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命令退休: 一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现职者。 二久病不愈,超过规定假期,不能恢复工作者。 三担任具有危险性或纯体力劳动等特殊工作,并心神体力已不堪胜任者。 四担任具有特别条件之工作,其标准已明显降低者。 五一般职员八等职位以下年满六十岁,九等职位以上年满六十五岁者,播音员女性年满四十五岁,男性年满五十岁者。 前项第一款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参照公务人员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认定之。 第 6 条 (删除) 第 7 条 中广国际广播人员之退休案,由中广专案报请主管机关审定。主管机关于审定后,应连同退休金计算表,以副本抄送审计机关。 第 8 条 依本办法退休人员均给与一次退休金。其退休金给付,以退休人员最后在职时,换算与公务人员相当职等待遇标准计支之月薪额及本人实物代金为基数。任职满五年者,给与九个基数,每增半年,加给一个基数,满十五年后,另行一次发加两个基数,但最高总数以六十一个基数为限,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 第 9 条 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退休人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所致者,不受任职年资之限制,其一次退休金薪给部份依前条之规定加发百分之二十。其任职未满五年者以五年计。 前项因公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指左列情形之一所致而言: 一因执行职务所生之危险。 二在工作处所遭受之危险。 第 10 条 依本办法退休人员,如再任公务人员时,无庸缴回己领之退休金,其退休前之任职年资,于重行退休时不予计算。 第 11 条 退休人员于回籍时,得视其路途远近,给予旅费补助,其对象包括退休人员本人与其配偶及其直系血亲现在任所由其负担生活费用者。 第 12 条 退休人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领受退休金之权利: 一死亡。 二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三曾在他机关、团体或学校办理退休,已领退休金者。 第 13 条 本办法发布后,中广应将国际广播人员一次列册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尔后如有人事异动,并应逐案报请核备。 第 1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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