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蒙藏委员会除依照本会组织法掌理关于蒙古行政及各种兴革事项外,前清理藩部则例所载关于蒙古各盟旗设官、奖惩、诠恤、军政、司法、宗教等事项,历经照例办理者,亦均系蒙藏委员会对于盟旗直接主管之范围;嗣后遇有此种案件,应仍照向例由蒙藏委员会呈请行政院核办。 第 2 条 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依照该会暂行组织大纲规定办理之事项,除应函中央主管部会者外,得由该会迳呈行政院核办。 第 3 条 关于处理盟旗事项,如发生权限问题及其他疑义时,由各主管机关随时呈请行政院核定施行。
第 1 条 蒙藏委员会除依照本会组织法掌理关于蒙古行政及各种兴革事项外,前清理藩部则例所载关于蒙古各盟旗设官、奖惩、诠恤、军政、司法、宗教等事项,历经照例办理者,亦均系蒙藏委员会对于盟旗直接主管之范围;嗣后遇有此种案件,应仍照向例由蒙藏委员会呈请行政院核办。 第 2 条 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依照该会暂行组织大纲规定办理之事项,除应函中央主管部会者外,得由该会迳呈行政院核办。 第 3 条 关于处理盟旗事项,如发生权限问题及其他疑义时,由各主管机关随时呈请行政院核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