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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及地方主管机关对于处理蒙古盟旗事项权限划分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蒙藏委员会除依照本会组织法掌理关于蒙古行政及各种兴革事项外,前清理藩部则例所载关于蒙古各盟旗设官、奖惩、诠恤、军政、司法、宗教等事项,历经照例办理者,亦均系蒙藏委员会对于盟旗直接主管之范围;嗣后遇有此种案件,应仍照向例由蒙藏委员会呈请行政院核办。 第 2 条 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依照该会暂行组织大纲规定办理之事项,除应函中央主管部会者外,得由该会迳呈行政院核办。 第 3 条 关于处理盟旗事项,如发生权限问题及其他疑义时,由各主管机关随时呈请行政院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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