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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专业人员研究中心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经济部为加速培植其所属事业机构高级专业人才,以适应其业务发展需要,并辅助民营企业革新技术,特设立专业人员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 第 2 条 本中心职掌如左: 一关于部属事业现职人员在职培训事项。 二关于公民营企业委讬训练及服务事项。 三关于与国内外公私机构合作研习训练事项。 四关于其他专业技术研习传播事项。 第 3 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专任,秉承经济部所定人力发展政策及方针,综理本中心业务,并监督指挥所属人员。 第 4 条 本中心教务、行政二组,各组置组长一人,承主任之命,分掌各组业务。 各组并分别设置分类职位及评价职位若干人,承组长之命,办理各项业务,其员额报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 5 条 本中心之人事 (含人事查核) 、会计业务,由行政组办理之。 第 6 条 本中心经常费用按实际需要编列预算,呈部核拨。 第 7 条 本中心为扩大服务得接受公民营企业机构委讬或与之合作办理专业研习训练,其办法另订之。 第 8 条 本中心为配合国家经济发展需求,引入最新专技,得与国内外学术机构合作。 第 9 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及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 10 条 本规程奉经济部核准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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