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交通部、国防部通信联合会报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为求全国军、公民用通信之密切联系,相互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发挥最高效能起见,特成立本会报。 第 2 条 本会报定名为国防部、交通部通信联合会报。 第 3 条 本会报任务如左: 一关于军、公、民用通信重要业务之相互报导事项。 二关于军、公、民用通信设施之协调事项。 三关于通信技术上之合作事项。 四关于无线电呼号及频率分配之洽商事项。 五关于无线电通信干扰之相互避免事项。 六关于国际通信规章之报导事项。 七关于通信技术及业务之研究发展洽商事项。 八其他军、公、民用通信共同问题之咨商事项。 第 4 条 本会报由国防部及交通部共同组成,以国防部部长及交通部部长为召集人。开会时,并指定两部所属通信单位主管出席。 第 5 条 本会报为适应事实上之需要,得设置左列各小组,经常处理特殊事务。其组织及人选,经会报讨论后决定之: 一第一小组 (一) 关于军、公、民用通信共同问题之咨商联络事项。 (二) 关于通信研究发展事项。 (三) 关于通信监察事项。 二第二小组 (一) 关于频率管理事项。 (二) 关于电波研究事项。 前项各小组之任务,应以联系及协调为主,其有关实际执行工作,仍由各主管机关分别负责。 第 6 条 本会报设执行秘书一人,主持文书工作,由召集人会商指调之。 第 7 条 本会报因工作上需要,得向有关单位酌调少数人员,协同执行秘书处理日常事务。 第 8 条 本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其地点、日期及时间,由召集人决定之;必要时并得召集临时会报。 第 9 条 会议时,除第一、二小组召集人及执行秘书得列席外,并邀请美军台湾协防司令部及美军援顾问团通信顾问列席;必要时,得通知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列席。 第 10 条 会议时,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如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得由召集人指定代表人代理之。 第 11 条 会议议程,由执行秘书编订,呈召集人核定后行之。 第 12 条 各项报告及议案,应由提案人于每月十五日前,连同附件或译本,送达执行秘书查核编入议事日程,凡不属于本会报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内者,得由执行秘书退还原提案人或移送主管机关办理。 凡原提出之报告内容冗长繁复者,应由执行秘书整理签附摘要说明。 第 13 条 如有性质重要或具有临时性之议案不及编入议事日程者,须经召集人核定,得列入临时动议。 已编入议事日程经原提案人请求变更时,须经召集人核定,始得变更。 第 14 条 会议纪录于整理完毕后,由执行秘书分送有关单位校阅,如有修改,应于修改处盖章。 第 15 条 议事日程之编订,开会之纪录,决议事项之呈报。通知与发布,有关调查,统计及其他之准备事项,由执行秘书指派其工作人员办理之。 第 16 条 会议报告、讨论事项,未经召集人核定,不得发布及对外泄漏。 第 17 条 会议纪录,由执行秘书译成英文,分送美军台湾协防司令部及美军援顾问团通信顾问。 第 18 条 本会报议决事项,分别由有关单位依据会议纪录及行政系统负责执行。其须呈报行政院核备或核示者,由国防、交通两部会衔专案呈报。 第 19 条 本会报所需事务费用,由执行秘书列具预算,经会报核定后,分由国防交通两部负担。 第 20 条 本会报对行政院行文,由国防、交通两部会衔呈报;其属对有关本会报各单位之行文,得以执行秘书名义行之。 第 21 条 本办法呈奉行政院核准后实施。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