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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法规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审议法规案件,设置法规审议委员会。 第 2 条 本会法规审议委员会之职掌如左: 一本会及所属机构行政法规之审议事项。 二本会及所属机构行政法规之综合整理事项。 三法规适用疑义之解释事项。 四法规之编纂事项。 五其他与法规审议之有关事项。 第 3 条 本会及所属行政法规之制定、修正或废止,事前均应提经本会法规审议委员会审议。 前项审议之法规案件,为涉及二个以上单位职掌时,应由原单位先行协议。 第 4 条 本会法规审议委员会置委员七人至九人,由本会主任委员指派适当人员兼任之,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召集委员,综理会务。 第 5 条 本会法规审议委员会视业务需要,举行不定期委员会议,以召集委员为主席,召集委员因事不能出席时,得委讬其他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 6 条 本会法规审议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召集委员之命,处理会务,置干事若干人襄助之;均由本会主任委员指派本会有关业务人员兼任之。 第 7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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