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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关优先录用退除役官兵实施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办法依照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各机关,包括政府各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及公立学校,所称优先录用,系指任用新进人员时之优先录用。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各机关新进人员如左: 一因增设单位或扩充编制所需增加之新进员工。 二因业务需要于编制外定额长期聘雇之新进员工。 三因依法令退休、退职、撤职、免职或其他经予解除职务后出缺,而需褫补之新进员工。 四对退除役官兵适应工作类别,如学校职员、安全人员、督察、稽查、仓库管理员、警卫及其他适宜之工作,应尽先由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辅导会) 遴介适当退除役官兵安置之。 五录用新进人员之退除役官兵,在体能适应时,年龄得予放宽。 第 4 条 各机关任用前条各款新进人员时,对于条件相等之退除役官兵,除高级主管人员及机要人员,均应予优先录用,其标准如左: 一依公务人员任用法,取得公务人员资格,合于同等同资者。 二曾在军事学校毕业或曾受军中各种随营补习教育考试及格,经教育行政机关或铨叙机关认可,合于比照大学、专科、高中、高职、初中、初职之同等学历者。 三依所取得之军职专长与公务职位分类对照相等,或曾任之军职经历,其性质接近合于转任工作所需之专长者。 第 5 条 各机关任用新进人员,如需采用甄选方法时,或经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统筹甄选分发时,应邀请辅导会照第三条规定协同办理。 第 6 条 退除役官兵合于本办法第四条各款所定资格标准者,应由辅导会编列名册,送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送各机关存备遴选,录用后,应通知人事行政局及辅导会。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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