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华民国政府与海地共和国政府间友好合作协定有关农技合作之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甲中华民国驻海地大使高士铭致海地外交部部长阿地安.莱蒙照会 (一九七二年五月卅一日)
敬启者:
兹为实施一九七一年八月卅一日所签订之中华民国与海地共和国友好合作协定,本人谨向阁下建议,依照该协定第二条,由贵我两国政府以换文方式,补充订定各项如后: 第一项根据中华民国农业考察团之建议,于经双方政府同意后,中华民国将尽速派遣一由十人组成之农业技术团 (以下简称“技术团”) 赴海地,实施水稻或上述考察报告中所建议之其他作物之改良种植。 第二项技术团自台北至太子港往返旅费及薪律,概由中华民国政府负担。技术团人员应向海地共和国政府负责,并享受官员身分。海地共和国政府免除该项人员在其国境内之中央及地方政府所课之所得税及该项人员抵达时及抵达后三个月内之行李日用品之关税,该项人员得免税输入私用汽车一辆,但如以后出售,则应补缴从价折旧后之进口税。 第三项在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技术团人员如有因故不能执行任务时,由中华民国政府将其调回并另派员接替。 第四项中华民国政府负责供给技术团所需而在中华民国所产制之农具与器材。此项农具与器材应豁免关税及一切其他税捐。 第五项海地共和国政府应以住宅、水电、家具、寝具及厨房用具供给技术团使用。队长至少单独使用一房,队员两人可合用一房。 第六项海地共和国政府应负责供给技术团工作所需非为中华民国所产制之农机具。 第七项海地共和国政府应负责清理、平整与准备农耕示范区之土地,并建筑水道以及灌溉与排水系统。 第八项海地共和国政府应供给技术团所需之车辆及其油料 (并负责其修理及保养) 以及其所需之劳工,并为技术团购肥料、杀虫剂及种籽。凡中华民国生产之种籽,可由中华民国政府供应。 第九项海地共和国政府应派联络员一名及翻译人员一名住于示范区内,俾予技术团以各种必要之协助。第一○项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一项所指之目的,技术团对于农耕示范区之土地有权自由使用。该团在农耕示范区之生产品,除保留适当数量供其本身消费外,应归海地共和国所有。 第一一项海地共和国政府应负担技术团人员在海地因病所需之一切医药与住院费用。 第一二项海地共和国政府应采取各项措施,鼓励其国民参加技术团之工作,其时机及人数将由双方同意决定之。 第一三项技术团在海地共和国服务期限为二年,自抵达海地共和国国境之日起算。 是项期限如经双方期满前三个月书面同意,得予延长。 上述各项,如荷阁下覆照同意接受,本照会及阁下覆照应即构成两国政府间关于此事之一项补充协定,并自即日起生效。 本大使顺向贵部长重申崇高之敬意。
高士铭 (签字)
乙海地外交部部长阿地安.莱蒙覆中华民国驻海地大使高士铭照会 (一九七二年六月卅日)
敬启者:
关于一九七一年八月卅一日中华民国与海地共和国间友好暨合作协定事,接准贵大使一九七二年五月卅一日照会,本人欣愿奉告贵大使,海地政府完全同意依照该协定第二条补充订定各项如后: 第一项根据中华民国农业考察团之建议,于经双方政府同意后,中华民国政府将尽速派遣一由十人组成之农业技术团 (以下简称“技术团”) 赴海地,实施水稻或上述考察报告中所建议之其他作物之改良种植。 第二项技术团自台北至太子港往返旅费及薪律,概由中华民国政府负担。技术团人员应向海地共和国政府负责,并享受官员身分。海地共和国政府免除该项人员在其国境内之中央及地方政府所课之所得税及该项人员抵达时及抵达后三个月内之行李日用品之关税,该项人员得免税输入私用汽车一辆,但如以后出售,则应补缴从价折旧后之进口税。 第三项在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技术团人员如有因故不能执行任务时,由中华民国政府将其调回并另派员接替。 第四项中华民国政府负责供给技术团所需而在中华民国所产制之农具与器材。此项农具与器材应豁免关税及一切其他税捐。 第五项海地共和国政府应以住宅、水电、家具、寝具及厨房用具供给技术团使用。队长至少单独使用一房,队员两人可合用一房。 第六项海地共和国政府应负责供给技术团工作所需非为中华民国所产制之农机具。 第七项海地共和国政府应负责清理、平整与准备农耕示范区之土地,并建筑水道以及灌溉与排水系统。 第八项海地共和国政府应供给技术团所需之车辆及其油料 (并负责其修理及保养) 以及其所需之劳工,并为技术团购肥料、杀虫剂及种籽。凡中华民国生产之种籽,可由中华民国政府供应。 第九项海地共和国政府应派联络员一名及翻译人员一名住于示范区内,俾予技术团以各种必要之协助。第一○项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一项所指之目的,技术团对于农耕示范区之土地有权自由使用。该团在农耕示范区之生产品,除保留适当数量供其本身消费外,应归海地共和国所有。 第一一项海地共和国政府应负担技术团人员在海地因病所需之一切医药与住院费用。 第一二项海地共和国政府应采取各项措施,鼓励其国民参加技术团之工作,其时机及人数将由双方同意决定之。 第一三项技术团在海地共和国服务期限为二年,自抵达海地共和国国境之日起算。 是项期限如经双方期满前三个月书面同意,得予延长。 本照会及贵大使来照应即构成海地共和国与中华民国间之一项补充协定,并即日生效。 本部长顺向贵大使重申崇高之敬意。 阿地安.莱蒙 (签字)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