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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卫生署中华药典编修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行政院卫生署 (以下简称本署) 为编纂及修订中华药典,特依本署组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设置中华药典编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置总编修一人,并为主任委员,由本署署长兼任,综理全部药典编修事宜;置副总编修二人至三人,辅助总编修处理编修事宜;置编修委员十八人至二十二人,均由署长就本署高级人员及国内外医药卫生暨有关科学专门人员聘任之。 第 3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药典编修之行政事项;置干事五人,分掌文牍会议纪录及文卷保管等事项,均就本署编制内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 4 条 本会设左列各小组: 一药典范围及名词小组。 二生药小组。 三药物化学小组。 四药剂小组。 五生物制品及生物检定小组。 六药理小组。 七一般试验法小组。 八综合审核小组。 九中药集小组。 一○国民处方集小组。 各小组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会编修委员兼任之,各置小组委员八人至十人,由署长就本署高级技术人员及国内外医药卫生暨有关科学专门人员聘任之。 第 5 条 本会各级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 6 条 本会议事规则及办事细则,由本会拟订报请本署核定之。 第 7 条 本会所需经费,得编制预算呈请本署拨发之。 第 8 条 中华药典之刊行,由本署办理,其版权属于本署。 第 9 条 本规程自核定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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