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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海地共和国间友好暨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鉴于中华民国与海地共和国间原有悠久之极友好关系,允宜由两国人民更密切之合作予以加强; 鉴于两国同具民主理想; 鉴于两国笃信联合国宪章揭橥之自由、正义、和平与民族自决之原则; 鉴于中华民国政府与海地共和国政府决定增进两国间合作以求两国经济及社会之发展; 中华民国爰派交通部部长兼特使张继正博士阁下与中华民国驻海地特命全权大使高士铭阁下为代表, 海地共和国爰派外交暨宗教部部长阿地安.莱蒙博士阁下为代表。 双方议定条款如后: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与海地共和国政府决定以政治、以及经济与技术方面之合作,加强两国间友好关系。 第二条中华民国政府为实施前条之规定,同意向海地政府提供农工业方面之中国技术人员,并对日后经双方逐一商定之若干计划提供物质援助。 第三条海地政府承允定期接待为达成本协定之目标所派遣之中国技术团。 海地政府同意向中国专家提供为其达成任务所需之全部技术与统计资料,以及各种必要便利。 第四条本协定中,各项计划之实施方式,合作形式以及缔约双方之义务由补充协定确定之。 第五条本协定一经签字,随即生效。 缔约一方欲终止本协定,应将其决定经外交途径以书面通知他方,本协定于通知废止一年后失效。 本协定以中文、法文合缮两份,两种文字同一作准。 中华民国六十年八月卅一日即公历一九七一年 (海地) 独立一六八年八月卅一日签订于太子港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张继正 (签字) 高士铭 (签字) 海地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地安.莱蒙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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