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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海地共和国间友好暨合作协定之补充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鉴于自由世界为争取和平与国际安全,端赖各国政府,明察其责任而采行协同一致之政策; 鉴于中华民国与海地共和国所追求之目标相同,此项共同目标均符合两国之永久最高利益以及联合国宪章所揭橥之目标; 鉴于交通部部长张继正博士阁下率领之中华民国代表团,提请海地政府,同心协力,为维护彼此固有文化而对其危害之思想建立共同壁垒; 鉴于中华民国现正从事保卫国家统一与文化完整之奋斗; 鉴于海地共和国忠于自由与正义之天职,深体中华民国维护独立与国家统一之苦心; 鉴于合作乃实现人民间友好关系之现代方式; 中华民国爰派交通部部长兼特使张继正博士阁下与中华民国驻海地特命全权大使高士铭阁下, 海地共和国爰派外交暨宗教部部长阿地安.莱蒙博士阁下, 议定条款如后: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依缔约双方于一九七一年八月卅一日所签订之合作协定,同意对日后经双方逐一商定之若干计划之完成,提供物质 及技术上之协助。 第二条前条所述之经济计划包括:开发阿提波尼德流域;推广外销农产品之种植;发展稻作;及将来商讨之若干工业计划。 第三条为实施前述之计划,中华民国政府承允派遣专家技术团;此项技术团之组成将与海地国有关机构共同商定之。 第四条中华民国政府与海地共和国政府决定以双边协定加强两国间贸易以促进中国市场上海地产品与海地市场上中国产品之销售。 第五条中华民国政府与海地共和国政府依联合国宪章揭橥之原则,决定于国际事务上协力合作,以维护两国及国际社会之永久最高利益。 第六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民国政府与海地共和国政府同意在生效后三十日内实施本协定之各项规定。 本协定以中文、法文合缮两份,两种文字同一作准。 中华民国六十年八月卅一日即公历一千九百七十一年 (海地) 独立一百六十八年八月卅一日签订于太子港。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张继正 (签字) 高士铭 (签字) 海地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地安.莱蒙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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