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产品物资:由第一章基金项下提拨第二次赠款以补助中华民国政府之国际合作方案 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运用业经修正之一九五四年农产贸易推进协助法案第一章项下美国政府所有新台币之协定。
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鉴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根据中美双方于一九七一年一月十四日所签订之农产品补充暨修正协定约可获得新台币八亿元;
鉴于该项协定中双方政府立意以不超过该项新台币百分之五十用于补助中华民国政府之国际合作方案;
并愿就有关使用此项新台币之了解与程序予以规定: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美国政府将根据本协定之各项条件,以不超过新台币三亿九千六百万元之款项赠与中华民国政府,惟此项赠款于任何情形下不超过根据一九七一年一月十四日农产品补充暨修正协定所获新台币之百分之五十。
此项赠款至少按季或按另行协议之期限拨交中华民国政府,依照本协定第七条予以存储并遵照将由双方协议之进度表拨充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原先依照本协定第五条协议各项计划所需开支之用。中华民国攻府于执行本协定下各项方案时应按双方政府均可接受之方式对美国政府此项贡献加以适当之确认。
第二条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以根据本协定赠予之新台币专用于其国际合作方案,在开发中友邦举办之此项方案将主要而非仅限于着重自助措施,以及粮食增产、加工、分配暨有关各项方案之技术合作。
第三条中华民国政府于拟订计划时将考虑下列各点:(1) 合作国之自助指施。(2) 在合作国进行之其他类似计划。及 (3)合作国开发计划之优先次序。
第四条中华民国政府将由自筹之财源中提拨不超过新台币二亿六千四百万元供本方案之用,并将继续供应本方案所需之外汇。上述款项须在美国政府根据本协定规定各项条件赠予之新台币以外另行提供。
第五条中华民国政府将负责本方案之管理及执行。中华民国政府所建议有关合作之国家,在各该国拟办之计划以及方案之范围与重点,包括拟办工作与美国政府及民间团体在各该国所办各种计划之关系,均须于执行上述建议前由中华民国政府洽获美国政府之同意。
第六条中华民国政府及美国政府对有关本协定之任何事项,经任何一方提出请求时,将予磋商。
第七条中华民国政府将在中央银行或台湾银行以中华民国政府名义开立特别帐户, (以下称为资源交换特别帐户) ,以备存储根据本协定所赠之款项。中华民国政府得由此项资源交换特别帐户支款充作双方政府依照本协定第五条共同协议之任何方案或计划之用。
自依照一九七一年一月十四日农产品补充暨修正协定规定最后一次交货之日起,届满三年后该帐户上未指定用途之余额,除经美国政府另行决定外,应归还美国政府以充美方之任何用途。
第八条一中华民国政府将按照美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磋商后所定之方式及期限向美国政府提供下列各项资料甲有关本协定资助或其他与本协定有关之各项方案及计划之详细资料;
乙关于本协定所办各项业务之详细报表,包括根据本协定所收款项之用途表在内,此项报表每六个月须编送一次;
丙美国政府可能需要据以决定业务性质及范围,并评估中华民国政府使用本协定赠款所办方案之效果之任何其他有关资料。
二中华民国政府应美国政府之请求对于美国政府所派代表在适当期间视察本协定赠款项下进行之各项计划,将给予便利。
第九条中华民国政府应美国政府之请求将美国政府断定为未经依照本协定条件使用之全部金额 (或可能要求之较少金额) 立即从本协定赠款以外之当地货币财源中重行存入资源交换特别帐户。在依照
第七条之规定结束资源交换等别帐户以前未经重行存入之此类金额以及结束以后经如此要求之任何金额应直接归还美国政府以充美方之任何用途。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对资源交换特别帐户之管理将作适当之审计,或实施其他管制,藉以保证经核准计划之实施与目标之达成与其原安排相符合。美国政府对于资源交换特别帐户款项之运用应有权作最终用途之核对及单独审计。
第一一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为此,双方经合法授权之代表爰在本协定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缮两份。
中华民国六十年一月十四日即公历一九七一年一月十四日订于台北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魏道明 (签字)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马康卫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