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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护照签证互惠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1 节略外交部兹向美国大使馆致意并声述:关于美国政府同意根据互惠原则修订“中美护照签证互惠办法”,增列五项非移民签证事,本 (五十九)年七月卅一日第廿三号节略业经诵悉,兹将现行办法叙述如后: 一关于 L-1与 L-2类签证效期至多为四十八个月,惟不得超过美国移民局核准之期限一节,中华民国政府表示同意。 二查“中美护照签证互惠办法”系于中华民国四十五 (一九五六) 年四月一日起实施,迄今已十五年,其间经予三次修正,外交部兹将中华民国政府对于美国人民以非移民身分进入中华民国国境所给予签证之效期,收费与使用次数办法统一规定如下: (1) 大使、公使、职业外交官或领事官与其直系亲属等,免费,签证效期十二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2) 其他政府官员或雇员与其直系亲属等,免费,签证效期十二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3) 前列一、二两款人员之随从、仆役或私人雇佣与其直系亲属等,免费,签证效期十二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4) 派驻国际机构首席代表与其直属僚,以及直系亲属等,免费,签证效期十二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5) 派驻国际机构其他代表与其直系亲属等,免费,签证效期十二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6) 国际机构之官员或雇员与其直系亲属等,免费,签证效期十二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7) 前列四、五、六款人员之随从、仆役或私人雇佣与其直系亲属等,免费,签证效期十二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8) 短期旅行接洽业务者或为娱乐,免费,签证效期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9) 凡属过境者,免费,签证效期四十八个月,过境不限次数。 (10) 其他政府官员与其直系亲属暨随从、仆役或私人雇佣,免费,签证效期十二个月,过境不限次数。 (11) 海员或飞航人员,持有效之护照或其他文件而有护照之意义者,免费,签证效期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合法之海员或飞航人员,未持有效之美国证照,倘其名字在其集体船员名单中并经中华民国政府合法之机构签证者,亦得准予入境。 (12) 条约商人、配偶与子女,免费,签证效期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13) 交换访问人员、配偶与子女,免费,签证效期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14) 具有特别才能之临时工作者,免费、签证效期视其雇用人聘雇期间而定,入境不限次数。 (15) 具有技能或非技能之其他临时工作者,免费,签证效期视其雇用人聘雇期间而定,入境不限次数。 (16) 接受工业训练人员,免费,签证效期视其训练期间而定,入境不限次数。 (17) 学生,免费,签证效期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18) 新闻机构之代表及其配偶子女,免费,签证效期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19) 宗教团体之牧师及其配偶子女,免费,签证效期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20) 第、、三项人员之配偶或子女,免费,签证效期比照此类人员本人之签证效期,入境不限此数。 (21) 中华民国公民之末婚夫或未婚妻,免费,签证效期六个月,入境仅限一次。 (22) 中华民国公民之未婚夫或未婚妻之未成年子女,免费,签证效期六个月,入境仅限一次。 (23) 国际性公司内部调迁之职员 (包括此类公司之行政、管理或专门人员) ,免费,签证效期至多为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24) 第项人员之配偶或未成年之子女,免费,签证效期比照此类人员本人之签证效期,入境不限次数。 三至于美国政府对中华民国人民以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国境所予签证效期,收费与使用次数办法,亦盼重新统一规定,并祈迅予见复,以期早日实施,无任感荷,相应略达,即请查照办理为荷。中华民国五十九年九月廿二日于台北。 (二) 美国驻华大使馆于一九七○年九月卅日致外交部节略美国大使馆兹向外交部致意并声述:关于“中美护照签证互惠办法”事,本 (五九) 年九月廿二日外 (五九) 领二字第一七四六○号节略诵悉,兹将美国目前对于中华民国人民之非移民签证之效期、收费与使用次数办法规定如下: A-1 大使、公使、职业外交官或领事官与其直系亲属等-免费,签证效期为十二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A-2 外国政府官员或雇员与其直系亲属等-免费,签证效期为十二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A-3 前列两项人员之随从、仆役或私人雇佣-免费,签证效期十二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B-1 短期旅行接洽业务者-免费,签证效期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B-2 短期旅行为娱乐者-免费,签证效期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B-1 & B-2 短期旅行为接洽业务与娱乐者-免费,签证效期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C-1 外国人过境者-免费,签证效期四十八个月,过境不限次数。 C-2 联合国总部协定第十一款 (三) 、 (四) 或 (五) 项下所指之外国人过境,进入联合国总部区域者-免费,签证效期为十二个月,过境不限次数。 C-3 外国政府官员与直系亲属及其随从、仆役、私人雇佣过境者-免费,签证效期为十二个月,过境不限次数。 D 船员,包括海员与飞航人员-免费,签证效期为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E-1 条约商人、配偶与子女-免费,签证效期为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E-2 条约投资人、配偶与子女-免费,签证效期为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F-1 学生-免费,签证效期为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F-2 学生之配偶及子女-免费,签证效期为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G-1 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主要代表与其僚属及其直系亲属等-免费,签证效期为十二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G-2 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之其他代表与直系亲属等-免费,签证效期为十二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G-4 国际机构之官员或雇员与其直系亲属等-免费,签证效期为十二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G-5 前列 G-1、G-2 与 G-4三项人员之随从、仆役或私人雇佣与其直系亲属等-免费,签证效期为十二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H-1 具有特别才能之临时工作者-免费,签证效期至多为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H-2 美国所缺乏临时工作者-免费,签证效期至多为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H-3 受训人员-免费,签证效期至多为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H-4 前项 H-1、H-2 或 H-3三项人员之配偶或子女-免费,签证效期比照此类人员本人之签证效期,入境不限次数。 I 外国新闻机构之代表、配偶及其子女-免费,签证效期为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J-1 交换访问者-免费,签证效期为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J-2 J-1 项人员之配偶或子女-免费,签证效期为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K-1 美国公民之未婚夫或未婚妻-免费,签证效期为六个月,入境仅限一次。 K-2 K-1 项人员之未成年子女-免费,签证效期为六个月,入境仅限一次。 L-1 国际性公司内部调迁之职员 (包括此类公司之行政、管理或专门人员) -免费,签证效期至多为四十八个月,入境不限次数。 L-2 L-1 项人员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免费,签证效期比照此类人员本人之签证效期,入境不限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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