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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赖索托王国友好条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中华民国政府与赖索托王国政府,咸欲加强两国间固有亲睦邦交,增进两国人民相互利益起见,决定以平等及互尊主权之原则为基础,订立友好条约,为此各派各权代表如下: 中华民国政府特派: 中华民国驻赖索托王国特命全权大使关镛阁下; 赖索托王国政府特派: 赖索托王国总理兼外交部长约拿旦阁下; 双方全权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相互校阅,认为均属妥善,议订条款如左: 第一条中华民国与赖索托王国及两国人民间,应永敦和好,历久不渝。 第二条缔约双方声明彼此具有坚强决心,亲密合作,以树立并维持基于正义平等之世界和平,及促进两国人民之经济繁荣。 第三条缔约此方应有向缔约彼方派遣正式外交代表之权,此等代表在驻在国内应享受国际法通常所承认并以缔约双方之互惠为基础之一切特权及豁免。 第四条一缔约此方之国民应准依照缔约彼方适用于一切外国人之法律规章,进入或离开及旅行或居住于缔约彼方之领土。 二缔约此方之法律规章不得有歧视缔约彼方国民之规定。 第五条缔约双方间之其他关系应以国际法通常承认之原则为基础。 第六条本约应以中文及英文各缮两份,两种文字约本同一作准。 第七条本约应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发生效力,批准书应尽速在马塞鲁互换;并自互换之日起,继续有效五年。除缔约一方于有效期间届满六个月前,将其修正或终止本约之意愿以书面通知他方外,本约应自动赓续有效五年。 为此,上述双方全权代表爰于本约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五十八年十二月廿一日即公历一千九百六十九年十二月廿一日订于马塞鲁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关镛 (签字) 赖索托王国政府代表: 约拿旦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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