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实施企业管理增进投资效率,对生产事业机构 (以下简称各机构) 设备之新增或扩充加强管制,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各机构凡须新增或扩充原有设备所需资金申请本会投资或长期贷款 (包括对外贷款) 举办者适用本办法。 第 3 条 各机构零星增加设备不需设计绘具工程图说者,均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照本办法检附必要之表格,并编入年度概算,报会核定。 第 4 条 各机构凡为配合就业安置政策或业务发展需要,必须新增设备或就原有设备作重大之扩充改良而可以提高其生产力时,应先慎重考虑,详加研究,根据事实拟订新增或扩充设备计划报会审查,经核定后方得办理。 第 5 条 前条所称之计划书格式如附件,其所应附之各项表格不得缺少,惟必要之设计图,规格书,工料分析及施工说明应俟核定后再行详细设计报会核定,所拟采购或制造之机器设备应尽量避免指定厂牌如必须指定厂牌者,应另附理由,详加说明或检附必要之证明文件。 第 6 条 申请机构须特别注意时效,应根据预定开工或使用之日期而推算其计划审查、外汇申请、采购、运输、报关、安装、试车等所需之时间,提前办理申请,不得藉词申请审查时太久而擅自先行办理。 第 7 条 拟订申请计划时,应综合有关情况考虑其可行性,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与政府经济发展计划之关系。 二对安置退除役官兵就业之贡献。 三所需资金之筹措方式。 四所需技术人员之遴选与训练。 五增添设备之市场调查及其利用与经济年限之预测。 六增添设备后所需原料及产品市场之调查。 七投资报酬或还本付息能力及其年限之推算。 第 8 条 本会对各机构申请计划之审核,由各业务主管单位主办,会计处 (或安置基金会) 会办,并得由第七处、技术顾问室等有关单位协办,重大之计划必要时得由有关单位 (包括申请机构) 组织审查小组办理,并由副秘书长以上人员主持之。 第 9 条 主办单位收到申请计划时,应即作初步审查,依该计划之繁简决定所需审查之时间及有无组设小组之必要,先行签奉核定,并应切实把握时效,如期完成审核。 第 10 条 计划审查时,遇有特殊技术上之疑问,除申请机构应随时加以说明或提送补充资料外,主办单位得邀请技术顾问室或签请延聘专家协助审核之,其所需费用,由申请机构列入该计划有关费用负担之。 第 11 条 计划之审查应作综合之结论后再签请核定,其应修正或补充之处均应以最迅之方法与申请机构,逐项解决,以争取时效。 第 12 条 申请计划中所列各种计算方式及各种估计,应运用统计之方法与技术,作详实可靠之审核,并应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各款特别注意。 第 13 条 凡未经核准之计划,无论各机构有无资金均不得先行举办,如有故违,该机构首长、经办主管、及主办会计人员,均区分其责任予以议处。 第 14 条 已核定之计划,申请机构应即按照预定进度实施并加以管制,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应随时加以考核,提出报告或改进意见。 第 15 条 扩增设备计划完成后,应在一年内提出绩效报告,并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详加考核,绩效优良者,予以奖励,如实际绩效低于原订目标而无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时,应即检讨原因提出补救办法,情节重大者并应追究责任。 第 1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附件: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事业机构扩增生产设备计划书 一计划名称: 二计划概要: (主要设备之名称、性能、产量 (能) 及对本单位、本会、与国家经济之利益等) 三现有生产力: 四计划目标: 1 增加生产力: 2 增加盈余: 3 增加安置人数: 4 增加外汇收入: 5 其他目标: 五新增 (或扩充) 生产设备详细名称规格数量: (如附表一) 六经费预算来源: (如附表二) 七市场调查: 1 拟采购之设备调查报告或征信报告: 2 拟生产品市场调查报告: 八新增 (或扩充) 设备营业推算及现金流量表 (如附表三) 九新增或扩充设备之产品成本分析 (附表如四~一、四~二) 一○新增设备之投资报酬及还本付息计算表 (附表五) 一一本计划预订进度表 (附表六) 一二其他补充说明及附送蓝图、模型或其他有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