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行政院 (以下简称本院) 为革新政治风气,砥砺公务人员节操,特依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院所属公务人员 (以下简称公务人员) ,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左列团体或个人之馈赠,优惠交易、借贷或享受其他不正当利益: 一受本机关或所属机关直接或间接监督管理者。 二与本机关或所属机关有财务契约关系者。 三与本机关或所属机关有承揽或买卖关系者。 四受有本机关或所属机关补助费者。 第 3 条 公务人员接受与职务有关人民团体赠送之纪念品,应作为机关陈列品,但接受属于个人纪念性或广告性而价值轻微之物品,经报告主管者,不在此限。 第 4 条 公务人员经外国官方指名接受之赠品,应报经本院各部会处局或省市政府备查。 第 5 条 公务人员有隶属关系者,除婚丧喜庆及上级人员对属员奖励救助者外,不得赠受财物。 第 6 条 公务人员不得利用视察调查等机会接受招待,其应机关团体或个人之邀约,参加正当场合之餐叙者,不在此限。 第 7 条 公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节,依法予以惩处,其触犯刑事法令者,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8 条 公务人员有违反本办法之行为,其直接主管知情不予处置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第 9 条 公务人员操守坚正,拒受馈赠者,其主管得列举事实,专案呈报奖勉。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