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经济部法规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依经济部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组织之。 第 2 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由部长指定次长一人兼任,或由部长指定顾问或参事一人兼任之,副主任委员一人,由部长就顾问或参事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第 3 条 本会设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部长指派有关人员或聘请专家学者兼任之。 第 4 条 本会设左列各组,研究并初审有关法规之修订。 第一组:关于组织及投资法规者。 第二组:关于工业及矿业法规者。 第三组:关于商业法规者。 第四组:关于农、林、渔、牧及水利法规者。 第 5 条 本会委员除出席本会会议外,并分别参加前条各款各组,其分组之选择,得自行认定或由主任委员邀定之。 第 6 条 本会各组各设召集人一人,由各该组委员互推一人兼任之。 第 7 条 本会设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务,副执行秘书一人襄助之。工作人员七人至十一人,受执行秘书及副执行秘书之指导监督。办理所任事务,并得配置于各组工作。 第 8 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本会各组会议,各该组召集人召集之。 第 9 条 本会会议,须由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会,其决议,应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 10 条 本会及本会各组,得邀请有关人员或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并得委讬学术机构或专家学者,协助研究或整理有关修订法规之资料。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