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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修订空运临时协定换文(西元 1969 年 04 月 23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甲日本驻华特命全权大使岛津久大致我国外交部部长魏道明照会 (中译文)
迳启者:
查日本代表团与中华民国代表团,曾于一九六九年三月十一日至三月廿七日,就一九五五年三日十五日签订,并于一九六○年五月十八日,一九六○年六月十八日及一九六六年三月卅日修订之日本与中华民国间空运临时协定 (以下简称该“协定”) 之修订及实施事宜在台北举行商谈。 依照上述商谈所达成之协议,本大使兹代表日本政府,建议该协定应作如下之修正: (一) 第一项所规定之航线修订为: “一 (甲) 东京与台北间经由名古屋、大阪、福冈及冲绳之航线; (乙) 大阪与台北间经由福冈及冲绳之航线; (丙) 东京与高雄间经由名古屋、大阪、福冈、冲绳及台北之航线;及 (丁) 大阪与高雄间经由福冈、冲绳及台北之航线。” (二) 第二项所规定之航线修订为: “一 (甲) 台北与东京间经由冲绳、福冈、大阪及名古屋之航线; (乙) 台北与大阪间经由冲绳及福冈之航线; (丙) 高雄与东京间经由台北、冲绳、福冈、大阪及名古屋之航线;及 (丁) 高雄与大阪间经由台北、冲绳及福冈之航线。” (三) 第三项 (甲) 款所规定之航线修订为: “三 (甲) 香港、西贡、金边、暹粒、曼谷、吉隆坡及星加坡以及双方日后同意之其他续延地点,及” (四) 第四项 (甲) 款所规定之航线修订为: “四 (甲)(一) 釜山、汉城及双方日后同意之其他续延地点; (二) 经由在北平太平洋之各中间站至旧金山,及双方日后同意之其他续延地点;及 (三) 檀香山及旧金山或罗安琪,以及双方日后同意之其他续延地点, (中华民国政府得就上述旧金山及罗安琪两点中任选一点。) ” 上述建议如荷中华民国政府接受,则本大使建议本照会与 贵部长证实此项接受之复照,应即视为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关于此事之一项协定,并应自贵部长复照之日起生效。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申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长魏道明阁下 日本大使 岛津久大 (签字) 公历一千九百六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于台北
乙我国外交部部长魏道明复日本驻华特命全权大使岛津久大照会 (中译文)
迳复者:
接准 贵大使本日照会内开: ‘查日本代表团与中华民国代表团,曾于一九六九年三月十一日至三月廿二日,就一九五五年三月十五日签订,并于一九六○年五月十八日,一九六○年六月十八日及一九六六年三月卅日修订之日本与中华民国间空运临时协定 (以下简称该“协定”) 之修订及实施事宜在台北举行商谈。 依照上述商谈所达成之协议,本大使兹代表日本政府,建议该协定应作如下之修正: (一) 第一项所规定之航线修订为: “一 (甲) 东京与台北间经由名古屋、大阪、福冈及冲绳之航线; (乙) 大阪与台北间经由福冈及冲绳之航线; (丙) 东京与高雄间经由名古屋、大阪、福冈、冲绳及台北之航线;及 (丁) 大阪与高雄间经由福冈、冲绳及台北之航线。” (二) 第二项所规定之航线修订为: “一 (甲) 台北与东京间经由冲绳、福冈、大阪及名古屋之航线; (乙) 台北与大阪间经由冲绳及福冈之航线; (丙) 高雄与东京间经由台北、冲绳、福冈、大阪及名古屋之航线;及 (丁) 高雄与大阪间经由台北、冲绳及福冈之航线。” (三) 第三项 (甲) 款所规定之航线修订为: “三 (甲) 香港、西贡、金边、暹粒、曼谷、吉隆坡及星加坡以及双方日后同意之其他续延地点,及” (四) 第四项 (甲) 款所规定之航线修订为: “四 (甲)(一) 釜山、汉城及双方日后同意之其他续延地点; (二) 经由在北平太平洋之各中间站至旧金山,及双方日后同意之其他续延地点;及 (三) 檀香山及旧金山或罗安琪,以及双方日后同意之其他续延地点, (中华民国政府得就上 述旧金山及罗安琪两点中任选一点。) ” 上述建议如荷中华民国政府接受,则本大使建议本照会与贵部长证实此项接受之复照,应即视为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关于此事之一项协定,并应自贵部长复照之日起生效。’ 本部长兹奉告 贵大使,中华民国政府接受日本政府之上述建议,并证实贵大使来照及本复照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关于此事之一项协定,自本日起生效。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申崇高之敬意。 此致
日本驻华特命全权大使岛津久大阁下 魏道明 (签字) 中华民国五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于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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