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教育部为就职权范围办理侨民教育及与侨务委员会联系配合起见,特设侨民教育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侨民教育之计划及研究推行事项。 二关于协助侨民学校课程教材之编审事项。 三关于协助侨民学校师资培养之计划事项。 四关于侨生增班设校及经费筹划事项。 五关于协助本部各司办理侨生就读分发事项 六关于就读国内各级学校侨生统计事项。 七关于回国升学侨生之辅导与奖助事项。 八关于回国访问侨教团体之接待及海外侨生假期回国参加临时活动之指导事项。 九协助本部各主管单位办理关于侨民中小学备案与侨民专科以上学校立案及辅导事项。 一○关于访问国内收容侨生之各级学校及海外侨校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部长聘任之,主持本会事宜,并置委员九人至十五人,除高等教育司,专科职业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国民教育司、社会教育司各司长及参事一人为当然委员外,余由部长就与侨民教育有关人士中聘任之。 第 4 条 本会置秘书一人,由部长就委员或部内职员中指定兼任之,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务。 第 5 条 本会视业务上之需要,得分设二组或三组,每组置主任一人,干事及助理干事若干人,由部长派用或就部内职员中指派兼任之。 第 6 条 本会每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第 7 条 本会委员除专任者外,均为无给职。 第 8 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