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交通部为稽查无线电台通信,有无违规事件,特设稽查电台。 第 2 条 稽查电台直隶交通部,必要时得授权部属电信总局指挥。 第 3 条 稽查电台之任务如左: 一稽查部属各无线电台之通信工作。 二稽查各专用无线电台通信工作。 三临时交办之稽查事项。 第 4 条 稽查电台应将稽查所得违规事件,通知其主管单位予以纠正,每月分三旬汇编工作报告表呈核,如遇情节重大者应随时报部核办。 第 5 条 稽查电台设台长一人,由本部遴派资深电信人员兼任,主持台务。工作人员四人至八人,由电信人员中调派。 第 6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